日本《种苗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2004-02-05 14:30:00来源:作者:
2003年6月10日,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了《种苗法》修正案,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种苗法》扩大处罚对象范围,提高处罚金额,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品种改良农户、企业的“培育者权利”,促进优良品种的开发,同时,防止优良品种流出海外,保护国内农业。

  一、 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扩大处罚对象范围 (第五十六条)。
  旧的《种苗法》对于未经权利人许可,随意进行登记种苗的生产、贩卖、进出口等行为,规定可以进行处罚;但是,对于利用种苗所得收获物进行生产、贩卖、进出口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新的《种苗法》针对利用植物新品种收获物进行的侵权活动明显增加的趋势,明确将利用收获物进行的侵权活动列为处罚对象。这样就把对新品种的保护从种苗的阶段扩大到了收获物阶段。
  对于如何鉴定是否为登记种苗收获物问题,权利所有人可以向农水省所属的独立行政法人:种苗管理中心及其在各地方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运用DNA等技术,对收获物是否来自登记种苗进行鉴定。

  2、提高处罚金额 (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由于近来法人企业大规模侵权事件不断增加,为使罚款具有充分的威慑力,把对企业法人的处罚金额上限由现行的300万日元提高到1亿日元。第六十条规定,对于违反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除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之外,对该法人可处以1亿日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对于其他违法行为,修正案均提高了罚款金额。例如:违反《种苗法》第五十条第一、二项关于种苗标识的规定的行为、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不遵守业务指导命令的行为,旧的《种苗法》规定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新的《种苗法》规定为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关于申报、协助种苗采集检查规定的行为,旧的《种苗法》规定处以15万日元的罚款;新的《种苗法》修改为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对侵害第二条第4项关于“培育者权利”或“专属利用权”的行为,可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为了配合《种苗法》修正案的出台,3月28日,《关税定率法》修正案成立,并于4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可以在口岸禁止侵害“培育者权利”产品的进口。这样,未经许可私自将日本国内登记品种拿到海外种植,把收获物出口到日本时,海关将有权禁止其进口。

  二、 种苗法和品种登记制度
  日本的《种苗法》于1998年5月公布,12月24日起实施。
  为了保护进行农作物品种改良的个人和企业的利益,《种苗法》规定了品种登记制度。对于培育开发的新品种,在向政府(农林水产省生产局种苗课)申请登记,并经审查确认后,即可获得相当于工业产品专利权的“培育者权利”,并受到政府的保护。
  “培育者权利”是指对登记的植物新品种垄断的利用权利。利用包括1、种苗的生产、贩卖、进出口。2、种苗收获物的生产、贩卖、想栽培新品种的农户必须向“培育者权利人”支付费用,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利用登记品种的种苗进行栽培和销售。
  “培育者权利”遭到侵害时,权利所有人可以提出民事救济和刑事制裁请求,民事方面包括要求停止侵害、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刑事制裁包括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
  “培育者权利”保护时间原则上为20年,果木等树木为25年。但是如果在保护期间,不能按时交付各年度的登记费用或者发现不符合品种登记条件者,将被取消登记资格。
  品种登记制度的对象主要包括食用作物、蔬菜、果树、花草、观赏树木、海草等植物以及政府指定的22种木耳。登记品种需要具有以下5个条件:
  1、区别性:即新品种可以明确区别于现存品种的重要性质,包括形状、品质、耐病虫害性能等。
  2、均一性:即新开发品种同时栽培的种苗所表现的特征相同。
  3、安定性:即新品种性质特征在大规模几代栽培之后表现稳定。
  4、未出让性: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上溯1年之内,申请品种的种苗和收获物未进行过出让。
  5、名称合适性:新品种名称不得与既存品种的名称和登记商标重复或者容易引起混同和纠纷。
  品种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申请登记的件数逐年增加。2001年全年共提出申请1210件,获得登记1157件。品种登记制度对保护新品种开发者的权利,促进农作物品种改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背景分析
  《种苗法》修正案通过的背景是最近有大量的日本改良农作物品种,包括蔬菜、水果、花草,被带到海外进行栽培生产,在当地销售或者出口到日本,严重侵害了培育者的权益。日本称这些进口的农作物产品为“海盗版农产品”
  例如,枥木县有名的草莓品种“枥姬”被偷偷带到韩国栽种,并以韩国产草莓的名义出口到日本市场。爱媛县农户开发的草莓品种“红珍珠”也被带到韩国栽培,然后出口到日本。根据社团法人农林水产尖端技术产业振兴中心2002年8-9月份所做的问卷调查,拥有“培育者权利”的640个团体和个人当中,有27%的遭受过权利侵害,受害品种依次是花草、果树、蔬菜、水稻、麦类。
  把种苗带到国外的主要是种苗企业、商社、食品企业,并且内外串通的情况较多,为了抑制法人企业的违法行为,修正案提高了对法人企业的处罚上限。同时,修改关税税率法,对于明确可以判定为“盗版”农作物的,海关可禁止其进口。这样从国内和进出口两个环节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取缔,完善了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目前虽然可以运用DNA技术对品种进行鉴定识别,但是对于加工程度较高的果酱、豆沙馅等产品,还不能明确地做出鉴定。作为今后重要的课题,日本将增加农作物DNA数据储备,进一步提高DNA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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