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日本经友会违规我研修生受罚看中日研修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事件经纬
今年1月20、21日,东京入国管理局对东日本中小企业经友会事业协同组合(以下称东日本经友会)伞下21家会员企业的80名研修生实施突然调查。入管当局根据上述80名研修生在留状况的调查结果,认定有11家企业存在以下“不正行为”:1.借用其他企业名义雇佣研修生;2.企业未经许可转移研修生;3.研修生加班;4.研修生的研修与研修计划不符;5.企业雇佣非法滞在者。
鉴于上述“不正行为”,东京入管局于31日取消1月17日由该局向东日本经友会签发的我60名研修生在留资格证书。2月18日,东京入管局向东日本经友会正式下达了处罚通知,自2003年2月18日起三年内,停止其接受外国研修生的资格。同时要求该组合尽快制定遣送所有在日的697名研修生回国计划,其中涉及中国研修生677名。同日,东京入管局拒签了该组合51名研修生的签证更新、变更申请,并要求上述51名研修生2月28日前回国。
3月14日,东京入管局向51名研修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与18日上午10时到入管局报到。3月17日,研修生的代理律师向东京地方法院所正式递交起诉书,请求入管局撤销遣送研修生回国的行政命令。3月18日,东京地方法院正式受理此案。3月19日,东京入管局强行收容已“超期滞在”的我13名研修生。
二、中日研修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日本法务省入管局于1999年2月颁布实施的 “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入国.在留管理指针”中,明确规定了属于“不正行为”的表现形式:1.研修生派遣机构和日方接受机构签订双重合同;2.研修过程与研修.技能实习计划矛盾;3.借用名义;4.雇佣企业编制虚假材料;5.研修生加班;6.接受与派遣单位不合理地向研修生收取管理费;7.雇佣企业对研修生(实习生)实施暴力、监禁、没收护照.登录证等恶性侵害人权行为的情况;8.研修生(实习生)失踪;9.雇佣非法就劳者。
日本入管当局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接收单位,除三年内停止接受外国研修生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勒令无辜的研修生中止研修,强行遣返回国。
中日研修合作开展20年来,中国的研修生派遣机构无论在经验把握上,还是在研修生派遣的人数总量上,一直在日本的研修市场占有绝对的优势。所以,在日本经济处于长期低迷,失业率升高,社会问题突出,中国威胁论的背景下,大量在日中国研修生成为入管当局的重点“关注”对象。接受中国研修生的日本企业,中方派单位的驻日代表处成为入管当局的重点调查对象。
(一)目前中日研修合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研修生加班问题。
日本的入管法律规定不允许研修生从事接受报酬的活动,所以不能向研修生支付报酬,研修生只能得到生活所需的研修津贴。因此,实际上不允许把研修生当作劳动力。《指针》中还规定研修生不能加班,而事实上日本的企业雇佣研修生就是用来达到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部分研修生为了增加收入也情愿加班,这也是研修生出国从事劳务最为直接的目的。因此,可以说日本现行法律制度是制造研修生“非法加班”的根源所在。
(二)涉及研修生派遣和接受机构的管理费问题是最易成为“不正行为”的敏感问题。
《指针》中明确规定,研修生派遣单位不能直接从研修生的津贴中直接或间接收取管理费。研修生接收单位必须按照在研修生入境及申请居留时提交的“研修生待遇概要”向研修生本人直接、确实地支付研修津贴。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中方派遣单位和日方的接收单位普遍采取变相手段,从研修生的津贴中收取管理费。这种违反规定的“不正行为”,已成为入管当局 “随意” 检查我研修生派遣单位驻日代表机构运营状况的直接理由。
(三)研修生受到恶意盘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近两年,我对日派遣研修生人数增长较快,派遣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国内管理较为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私营公司、采取挂靠形式借用合法企业名义的个人,为维持、扩大有限的市场份额,压价、让利、牺牲研修生权利等做法均成为与日方接收单位合作的交换条件。而当研修生与雇佣企业发生劳资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旦得不到派遣单位及时、有效的保护,处于极端弱势的研修生有的向使馆、媒体投诉,有的则采取“失踪”的办法。
另一方面,日方的接收机构和雇佣企业在对研修生的管理和使用上,也存在不负责任,忽视管理,漠视人权的事实。我多数派遣企业与日方签订的研修合作合同中,没有涉及研修生权益保护的条款,转为技能实习的研修生与雇佣企业签订的雇佣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条款。
(四)国内管理机构和行业组织应加强管理与协调功能
目前经营对日派遣研修生业务的企业,在管理水平、企业信誉、人员素质、社会背景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客观上给国内的管理机构和行业组织,在加强管理与协调方面增加了难度。但在日本修改不合理的研修制度之前,我管理机构和行业组织应在健全法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五)日方在制度上排斥中方对研修生的管理,不利于中日研修合作的正常发展
日本的研修《指针》中对研修生接受机构、团体和企业的职能作用,以及针对研修生的接收、管理等各方面作了明文规定。关于中方派遣单位的作用发挥,只局限于协助日方接收单位选拔和研修生的出国前培训。中方派遣单位由于没有被要求有管理研修生、技能生的义务,因此,一旦日方接收单位未按要求严格管理,研修生与雇主发生矛盾、摩擦和纠纷时,他们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派遣单位及时、有力地维护。现在我大多数研修生派遣单位在日本还没有常设代表机构,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研修生管理水平的提高,非常不利于维护研修生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20、21日,东京入国管理局对东日本中小企业经友会事业协同组合(以下称东日本经友会)伞下21家会员企业的80名研修生实施突然调查。入管当局根据上述80名研修生在留状况的调查结果,认定有11家企业存在以下“不正行为”:1.借用其他企业名义雇佣研修生;2.企业未经许可转移研修生;3.研修生加班;4.研修生的研修与研修计划不符;5.企业雇佣非法滞在者。
鉴于上述“不正行为”,东京入管局于31日取消1月17日由该局向东日本经友会签发的我60名研修生在留资格证书。2月18日,东京入管局向东日本经友会正式下达了处罚通知,自2003年2月18日起三年内,停止其接受外国研修生的资格。同时要求该组合尽快制定遣送所有在日的697名研修生回国计划,其中涉及中国研修生677名。同日,东京入管局拒签了该组合51名研修生的签证更新、变更申请,并要求上述51名研修生2月28日前回国。
3月14日,东京入管局向51名研修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与18日上午10时到入管局报到。3月17日,研修生的代理律师向东京地方法院所正式递交起诉书,请求入管局撤销遣送研修生回国的行政命令。3月18日,东京地方法院正式受理此案。3月19日,东京入管局强行收容已“超期滞在”的我13名研修生。
二、中日研修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日本法务省入管局于1999年2月颁布实施的 “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入国.在留管理指针”中,明确规定了属于“不正行为”的表现形式:1.研修生派遣机构和日方接受机构签订双重合同;2.研修过程与研修.技能实习计划矛盾;3.借用名义;4.雇佣企业编制虚假材料;5.研修生加班;6.接受与派遣单位不合理地向研修生收取管理费;7.雇佣企业对研修生(实习生)实施暴力、监禁、没收护照.登录证等恶性侵害人权行为的情况;8.研修生(实习生)失踪;9.雇佣非法就劳者。
日本入管当局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接收单位,除三年内停止接受外国研修生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勒令无辜的研修生中止研修,强行遣返回国。
中日研修合作开展20年来,中国的研修生派遣机构无论在经验把握上,还是在研修生派遣的人数总量上,一直在日本的研修市场占有绝对的优势。所以,在日本经济处于长期低迷,失业率升高,社会问题突出,中国威胁论的背景下,大量在日中国研修生成为入管当局的重点“关注”对象。接受中国研修生的日本企业,中方派单位的驻日代表处成为入管当局的重点调查对象。
(一)目前中日研修合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研修生加班问题。
日本的入管法律规定不允许研修生从事接受报酬的活动,所以不能向研修生支付报酬,研修生只能得到生活所需的研修津贴。因此,实际上不允许把研修生当作劳动力。《指针》中还规定研修生不能加班,而事实上日本的企业雇佣研修生就是用来达到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部分研修生为了增加收入也情愿加班,这也是研修生出国从事劳务最为直接的目的。因此,可以说日本现行法律制度是制造研修生“非法加班”的根源所在。
(二)涉及研修生派遣和接受机构的管理费问题是最易成为“不正行为”的敏感问题。
《指针》中明确规定,研修生派遣单位不能直接从研修生的津贴中直接或间接收取管理费。研修生接收单位必须按照在研修生入境及申请居留时提交的“研修生待遇概要”向研修生本人直接、确实地支付研修津贴。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中方派遣单位和日方的接收单位普遍采取变相手段,从研修生的津贴中收取管理费。这种违反规定的“不正行为”,已成为入管当局 “随意” 检查我研修生派遣单位驻日代表机构运营状况的直接理由。
(三)研修生受到恶意盘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近两年,我对日派遣研修生人数增长较快,派遣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国内管理较为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私营公司、采取挂靠形式借用合法企业名义的个人,为维持、扩大有限的市场份额,压价、让利、牺牲研修生权利等做法均成为与日方接收单位合作的交换条件。而当研修生与雇佣企业发生劳资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旦得不到派遣单位及时、有效的保护,处于极端弱势的研修生有的向使馆、媒体投诉,有的则采取“失踪”的办法。
另一方面,日方的接收机构和雇佣企业在对研修生的管理和使用上,也存在不负责任,忽视管理,漠视人权的事实。我多数派遣企业与日方签订的研修合作合同中,没有涉及研修生权益保护的条款,转为技能实习的研修生与雇佣企业签订的雇佣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条款。
(四)国内管理机构和行业组织应加强管理与协调功能
目前经营对日派遣研修生业务的企业,在管理水平、企业信誉、人员素质、社会背景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客观上给国内的管理机构和行业组织,在加强管理与协调方面增加了难度。但在日本修改不合理的研修制度之前,我管理机构和行业组织应在健全法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五)日方在制度上排斥中方对研修生的管理,不利于中日研修合作的正常发展
日本的研修《指针》中对研修生接受机构、团体和企业的职能作用,以及针对研修生的接收、管理等各方面作了明文规定。关于中方派遣单位的作用发挥,只局限于协助日方接收单位选拔和研修生的出国前培训。中方派遣单位由于没有被要求有管理研修生、技能生的义务,因此,一旦日方接收单位未按要求严格管理,研修生与雇主发生矛盾、摩擦和纠纷时,他们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派遣单位及时、有力地维护。现在我大多数研修生派遣单位在日本还没有常设代表机构,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研修生管理水平的提高,非常不利于维护研修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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