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工业研究和开发鼓励措施

发布日期:2003-12-08 20:49:00来源:作者:
以色列政府于1984年颁布工业研究和开发鼓励法(Encouragement of Industri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鼓励法”),目的是鼓励以色列公司投资工业研发项目,同时,政府与企业共担研发项目风险。其目标是通过使用和扩大现有技术和学术基础设施,提高科技产业的开发;通过增加在以色列境内开发出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并减少这类产品的进口,改进本国的贸易平衡;创造工业领域就业机会并挖掘以色列高素质科技人才。

  一、概述:
  (一)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以色列工贸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CS)负责执行政府支持和鼓励工业研发政策。大多数支持和鼓励的研发项目受“鼓励法”制约。研发项目及所需费用须经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批准。对已批准的研发项目,以色列政府通常提供项目预算费用50%的资助。

  (二)“鼓励法”实施各方:
  1、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为授权机构,负责实施上述法律;
  2、首席科学家为研究委员会主持人,负责实施该委员会决策;
  3、研究委员会负责审批研发项目,并确定从首席科学家办公室预算中拨款的具体条件。
  研究委员会成员由来自学院和工业领域的公务员和公共代表组成。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任命的专业评审人员听从委员会的调遣。

  (三)“鼓励法”准则:
  1、研发项目由申请者实施;
  2、研发出的产品必须在以色列境内生产,否则须经过委员会批准;
  3、研发出的技术和诀窍未经委员会批准不得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
  4、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给海外投资者须经委员会批准。

  (四)研发资助金:根据法律,研究委员会批准的研发项目将按研究委员会确定的条件获得政府资助。资助金额为研究委员会批准的研发预算费用的30%-66%。

  (五)偿还使用费:
  1、当政府资助的项目成功实现商品化时,开发商将向政府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按产品年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每半年支付一次。
  2、使用费的偿还不超过政府资助的金额加上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 rate)计算的年利息,该金额与美元挂钩。
  3、使用费作为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前3年偿还收入的3%,从第四年开始偿还年收入的3.5%。特殊情况下,研究委员会加收1%的使用费。
如企业要向国外转让产品或专有技术,须事先征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的同意,并分别偿还政府资助金额的120%和150%。
  每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政府资助。

  二、国内工业研发项目鼓励措施
  (一)情况介绍:经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下设的研究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政府给企业提供拨款资助。研发项目建议书必须包括拟将开发产品的详细描述;技术革新、市场潜力及项目资金计划;每一个项目须经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的专业评审人员评估,包括项目经济和技术方面及公司完成研发的能力。研究委员会的中心任务是评估项目和决定是否提供资助,以及一旦项目获准应确定哪些资助条件。研发项目有可能持续若干年,但研究委员会以年为基础批准预算,因此长期项目须经过每年一次的重新评估。

  (二)工业研发项目鼓励措施:
  1、一般研发项目资助:(1)已批准的研发项目可能持续一年以上,该项目必须是发现加工和/或制造程序的技术诀窍、新产品制造或对现有加工程序或产品显著提高的技术诀窍。(2)上述情况下,政府资助金额为项目预算费用的50%。
  2、改进现有产品的研发项目:(1)资助金:政府资助金额为项目预算费用的30%。(2)条件:研发计划必须获研究委员会批准。任何对现有民用产品进行更新的研发项目,政府提供研发预算30%的资助,不论原产品是否是政府资助下开发的产品。国防产品更新将获得政府20%的资助。
  3、创新企业研发项目资助:(1)资助金:研发预算批准后,政府资助金额为研发预算费用的66%,头2年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谢克尔。(2)条件:研发项目为创新企业第一项也是唯一的活动。公司必须无其它资金来源渠道,除非资金由开发商自己提供。研发计划及创新企业目前现状必须经研究委员会审批。
  4、合资企业(创业家与现有商业实体共创)研发项目资助:(1)情况介绍:该项资助计划鼓励工业界与需要成功经验及支持的创业家开展合作。此种合资企业已被实践证明为双方均有成果的合作方式。(2)政府资助金:研发预算批准后,政府提供研发费用66%的拨款,时间不超过2年,每年最高拨款额不超过30万美元。2年后,企业可根据研发鼓励法申请其它种类的政府拨款。(3)条件:商业实体必须由创业家或发起人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有企业组成:有研发经验且过去3年累计销售额不少于500万美元的以色列工业实体;持有超过1200万美元有价证券,有能力使项目商品化的持股公司、金融或其它公司。进一步的条件:合作框架获得政府资助阶段,项目创业家至少获得合资企业26%的股份。
  5、“第二场所”(Beta Site)资助(介于研发和销售的中间阶段):(1)介绍:“第二场所”阶段在技术革新过程中被看作是关键重要的阶段。其目的是测试产品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它通过选定能提供技术反馈和产品特征及规格修改建议的最终用户对产品进行试用。另一目的是建立市场基础,因为海外可能成为“第二场所”潜在的买主。研究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通常最多批准5个“第二场所”资助项目。(2)资助金:企业过去3年销售额累计不超过600万美元,政府资助金额为已批“第二场所”预算费用的50%;企业上一财政年度销售额少于3000万美元,政府资助金额为已批“第二场所”预算费用的30%。
  (3)条件:已批准的“第二场所”预算支出包括:经委员会批准已完成的试验模型费用;选择模型安装场地及指导现场技术人员操作使用有关培训费;为适应出口市场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而进行必要调整的费用;专利注册费。
  6、“磁铁”(Magnet)计划:该项计划支持通用技术研发,鼓励工业集团与学术机构组成合作体,共同开发关键的通用技术。该计划还鼓励将先进的技术通过最终用户与产业结合起来。申请磁铁计划资助的研发项目,政府将对下述进行评估:经济优势;具有出口和就业潜力;革新技术和通用技术;企业参与的研发非常关键;产业与学院的合作。
  磁铁计划包括2个渠道:(1)技术研发渠道:来自工业企业和学术科研机构的技术小组、开发商及研究员一起合作研发下一代产品生产线所需的基础技术;(2)分配和执行渠道:目的是最终用户团体—由同行业部门或拥有相似技术的成员组成—从最新技术诀窍和海外技术应用于其开发项目中受益。
  鼓励措施包括:预算经批准后,可获得预算费用66%的资助,对学术机构的拨款不超过80%;无须偿还使用费(royalty);提供有关设备费用;尽管所有“磁体计划”活动产生的创新成果都应与他人分享,但在该计划框架内开发的技术知识产权属于该技术开发者。
  磁铁计划包括18家集团(consortia)--由工业企业和学术机构组成—和两家协会。
  另外还有“磁子”(Magneton)计划:该计划与磁铁计划相似,但它鼓励一家学术机构与一家工业工厂合作。政府拨款最多不超过340万谢克尔。

  7、技术孵化器(Incubators):
  (1)目的:技术孵化器提供支持框架,使创业家通过研发将其创新构想转化成商业产品,且该产品能吸引私人投资,并最终建立起自己的企业。
  (2)目标:支持技术企业家(entrepreneurship)的最初阶段,该阶段尚不具备吸引私人投资的条件。防止具有前景的想法由于缺乏资金和指导而流产。
  (3)利益:在技术孵化器框架内政府向企业家提供下列好处:研发拨款;研发基础设施;商业指导;行政费补助;研发项目在孵化器期间企业家可建立创新企业并将想法转化成商业产品;孵化器内的研发项目可增强其吸引合资企业/战略伙伴的前景;目前以色列有24个技术孵化器,近900名教授参与实施约200个项目。
  每一个孵化器每年可接纳3-6个新项目,同时允许同样数量的项目从孵化器中“毕业”。运营中的孵化器接受的每一个新项目都必须符合计划准则。
  (4)政府资助金:研发项目预算批准后,政府提供预算费用的85%,两年内每年最多15万美元,其余15%必须由企业家筹集或其他投资者资助。“毕业”后的项目可向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申请一般的研发资助。技术孵化器又分为:
  A、标准技术孵化器:该孵化器下的研发项目批准后,政府资助项目预算费用的85%,两年内资助金额不超过126万谢克尔。每一个技术孵化器的行政委员会完全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每年最多金额不超过75万谢克尔;特殊情况下不超过92万谢克尔。
  B、示范型技术孵化器:对孵化器项目的财政支持通过可兑换债券实现。总经销商(franchisee)向每一个技术孵化器的管理委员会提供财政支持。设在国家优先发展区域的孵化器,政府提供不超过其管理费49%的可兑换债券。每一个项目中,总经销商与企业一起决定企业在项目中持有的股份,通常情况下,企业持股至少占项目的30%,最多不超过70%。政府向企业提供已批准预算金额85%的贷款。政府贷款两年经营期内不超过168万谢克尔。项目若在国家优先发展区域内,政府提供的贷款两年经营期内不超过210万谢克尔。截止2003年1月,政府已批准5个孵化器示范项目。
  C、生物技术孵化器:该孵化器是一项新计划,目的是支持生物领域的研发,目前私有部门以总经销商的形式在该项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通过可兑换债券的方式参与项目,但孵化器实际由总经销商管理。每一个项目,总经销商都可从政府获得贷款,第一年贷款额为项目预算的85%;第二年和第三年为项目预算的75%和65%。3年内的预算总额不得超过774万谢克尔。总经销商负责筹集预算其余部分的款项。每一个孵化器项目,总经销商都将与合作企业协商其经营项目所占有的股份。总经销商负责提供基础设施符合生物技术研发的工厂、操纵管理人员及联络咨询服务;总经销商投入技术孵化器的经营费将以孵化器中每个公司5%的股份回收。

  8、长期研发计划资助:该计划适用于大规模投资于研发的企业并符合下述条件:研发人员超过200人或企业研发预算超过2000万美元或上年产品销售额超过1亿美元。同时,该企业研发支出集中于技术诀窍产业;医药领域通用技术开发、计划或生产创新产品;初级阶段特性研发。
  企业申请上述资助不得超过其年研发预算费用的20%。政府支持的金额不超过已批准研发预算的50%,政府对长期研发计划和磁铁计划的资助总额不超过6500万谢克尔。

  9、TNUFA--创新企业促进计划
  Tnufa为工贸部下设的非赢利事业单位,主要致力于向个体技术企业家及创新企业(第一次募集资金前)提供初级阶段(预备种子阶段)的资金支持,使产品成功商业化。资金支持包括:提供85%或最多20万谢克尔的预备种子阶段资金;免费提供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和法律咨询;帮助确定投资者和战略伙伴;提供专利和技术信息研究。大多数TNUFA预算来自于成功研发项目偿还的使用费。
  移民局还向移民企业家提供财政支持。

  10、Heznek计划—政府种子基金
  Heznek计划于2002年由工贸部批准,主要鼓励投资创新企业。该计划是将政府和投资人对创新企业的投资相结合并分摊比例。该计划规定创新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准则:
  (1)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是研发;
  (2)公司已从“合格投资者”(见下述)获得平行(parallel)资金;
  (3)公司在申请资助前成立不超过6个月,或截止申请时的支出不超过80万谢克尔。
  “合格投资者”必须符合下列准则:
  (1)是风险投资基金或从事该领域的公司或投资于类似产业的技术公司;
  (2)有能力和人力资源监督创新企业的管理;
  (3)可提供充足资金的投资者。
政府对创新企业的投资最多为项目费用的50%,最多投资不超过500万谢克尔,其余部分由投资者资助。政府将按比例获得公司部分股份。投资者有权选择以最初价格加利息在前5年的任何时间购买政府股份。
  有关技术诀窍和生产权向国外转让,公司须遵守研发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工业研发领域的国际合作
  以色列政府非常重视在工业研究与开发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分担研发费用、降低投资风险。这种合作有利于分享技术、建立和巩固公司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增加对不同地区市场的了解、帮助被开发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为支持和鼓励以色列公司与外国公司开展研发合作,以色列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合作协议,由工贸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在以色列工业研究开发中心(MATIMOP)的协助下执行。
  以色列在研发方面的国际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双边基金
  即两国根据事先协议各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设立双边工业研发基金,用于资助合作项目;资助办法大体一致,但需根据不同的项目制订具体的条件和程序;由两国政府任命的董事会负责基金的运作。
  类似的基金有:美国-以色列双边基金(1977年)、加拿大-以色列双边基金(1994年)、以色列-新加坡双边基金(1996年)、英国-以色列双边基金(1999年)、以色列-韩国双边基金(2001年)等。

  (二)参与欧洲科技发展计划:包括参与欧盟“第六轮框架计划”和欧洲“尤里卡”计划。
  1、参与欧洲“第六轮框架计划”(FP6):欧盟研究与技术开发示范计划(RTD)已进入第六轮(2002-2006),总预算为175亿英镑,比上一轮预算增加17%。“第六轮框架计划”的重点是生命科学、健康基因和生物技术、信息社会技术、智能材料、航空和航天技术、食品质量和安全、可持续发展、全球变化和生态系统、研究与革新及其它前景广阔的领域等。
  2、参与“尤里卡”计划(EUREKA):该计划以市场为驱动力,在整个欧洲由33个国家形成了促进先进民用技术领域研发合作网络。1993年以色列与EUREKA秘书处签署协议,正式参与 “尤里卡”计划项目,但该项目要求,必须有至少来自两个成员国的两个以上合作伙伴参加。
  以色列工业研究开发中心(MATIMOP)作为以色列参与“尤里卡”计划的联络机构,负责处理与“尤里卡”计划相关的事务,与工贸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一起评估以色列公司的项目建议。
  参加“尤里卡”计划项目的以色列公司可以申请工贸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的研发资助。

  (三)双边研发协议
  此类协议一般是确定向研发合作项目提供支持的指导原则,具体项目的审批和实施由签约国各自相应部门负责。在以色列,此类项目的预算、操作方式、审批程序与按照R&D法规定接受资助的一般研发项目相同。
  研发协议的签约国分别任命各自的协调员,负责协议的执行,确定潜在的合作伙伴,提交项目建议,监督获准项目的进度。
  以色列与下列国家签有双边研发协议: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印度和中国等。

免责声明:文章为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010-67800234)删除。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分享到

公告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