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技术贸易有关情况

发布日期:2003-11-17 21:25:00来源:作者:

  一、日本技术引进的情况

  日本政府将技术引进归纳于贸易范畴。1980年日本政府对1949年制定的《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简称《外汇法》)做了重大修改,进口管理由原则上禁止或限制改为原则上自由贸易。根据《外汇法》,日本政府以政令、省令、公告、注意事项等形式对进口配额、审批制度及手续、进口商品目录及申请程序等作了详尽规定。

  日本没有就技术引进制订的单独法规。鼓励技术引进的政策、措施和意图贯穿在《电子工业振兴法》、《企业合理化促进法》等有关具体的行业事业法中。在这些法规中,日本政府鼓励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与外国政府、国际科研机构和技术机构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核心材料、关键零部件的生产技术以及能源、资源的开发和深加工技术。鼓励企业间及与跨国企业间技术成果的转让、普及和应用。

  日本技术引进政策是在主动与被动交织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的。战后日本通过《外汇法》实行外汇管制,保护和扶植国内生产力。但为追赶工业国家的技术水平,对大企业引进外国技术提供外汇支持,鼓励以购买专利权等形式引进技术。60年代起为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日本政府实施放开部分国内市场换取技术的政策,放宽管制,实现资本和贸易交易自由化,鼓励电力、钢铁、石油化学、运输等行业引进外资,通过设立合资公司引进最新生产技术。如氯乙烯、合成橡胶、印刷油墨等都是当时比较先进的技术,日本政府认为符合引进外资的目的而采取了积极引进的态度。1961年起,包括技术引进在内日本引进外资额急剧增长。至1969年3月底日本技术引进5840项,集中在机械行业,主要引进国为美国。上述措施使日本得以全面引进外国先进技术,降低生产成本,促进了经济高速增长。

  日本最初是以支付技术使用费的形式引进技术。多年来,日本一直对外资持消极态度。外国企业对日投资受限较多,成本较高,获利艰难,增长缓慢。以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对日本市场的封闭性表示强烈不满。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研发新技术水平的提高,外国企业强烈要求随技术引进进行资本合作进入封闭的日本市场。如IBM公司先通过收取技术使用费与日本进行技术合作,而后以转让专利为条件迫使日本政府同意其在日本国内生产计算机。

  90年代后,日本政府认为吸引外资有助于引进新技术和先进经营理念,促进竞争,推动经济改革,提高社会、文化开放度,在国际社会树立良好形象,开始转为促进进口和吸引外资并出台了相应鼓励措施。具体为:

  (一)放宽限制

  1991年4月,修改了《外汇法》,简化对日直接投资手续。1998年该法更名为《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并再度做重大修改,废除了资本交易的事前许可、备案制度及外汇公认银行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的航空、武器、原子、宇宙开发、电力、煤气、铁路运输、警备、通信、广播、生物制剂以及OECD允许保留设限的农林水产、石油、空运、海运、信托投资等领域外,对日直接投资均可事后报告。凡不属事先申请行业,因经营需要变更公司及分支机构不需申请和报告。开业后15天内经日本银行或代理人向主管部门备案。

  属事先申请行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日本代理人在开业前3个月经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及主管大臣提出申请。如无特殊问题,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2周内予以批准。如需审查,主管部门可召开审议会并要求投资者更改投资内容或终止投资。审查期限最长可延至5个月。

  (二)出台《促进进口和对日投资法》,对投资于日本政府允许进入的制造业、批发业、零售流通业、服务业等151个行业、出资比率超过1/3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优惠税制和债务担保。外资企业成立5年内所欠税款可延长到7年缴纳。经审查,产业基础基金可对外资企业所需购进设备资金、设施建设资金及周转资金实施最高为10亿日元的担保。担保比率不超过95%。设备资金担保期限不超过10年,周转金不超过5年。

  日本中小企业与外资企业有一定金额以上的商品和劳务交易时,经当地政府确认,可获得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担保,获得2.35亿日元以内的贷款额度。如无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担保且无其他保人时,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商业和服务业为5人以下)的企业和个人可获得750万日元以内的贷款额度。

  (三)由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代表日本政府向高新技术产业、优化日本产业结构、利用日本企业经营资源的外资企业提供低息融资。融资对象资金包括外资企业购入土地、不动产、设备所需资金及相关非设备资金。融资比率为50%。

  (四)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由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和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在本部及其国内外分支机构设立咨询窗口,免费向包括高科技企业在内的有意对日投资的企业提供日本市场信息、业务咨询、介绍合作伙伴等服务。发放《对日投资手册》、《在日设厂手续和成本估算指南》、《对日商务指南》等资料,有关信息也可在JETRO及有关政府机构、银行的网页上浏览。

  JETRO每年定期举办各类研讨会,通过参展、广告推介等多种形式宣传日本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日本政府还在港口、机场等口岸周边地区设立了进口促进地区(FAZ)。地方政府也面对外资企业出台了减免税、补贴、融资等优惠措施,吸引外资企业在辖域内建立工业设施、贸易中心等。此外,日本政府还为外国投资者子女就学和就医等方便提供便利。

  日本将技术引进政策融合在贸易、吸引外资及产业振兴政策中,既达到了引进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的目的,又避免了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猜疑和摩擦。在政策上注重配套性、完整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在引进、消化的基础上进行技术革新,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了产业竞争力。

  二、日本技术出口情况

  日本技术出口的定义是指:有关工业产权(专利、实用新型技术、创意、商标)及技术诀窍(含软件)的权利的转让、确定使用权和技术指导。

  1999年日本文部科学省指示下属的政策研究所对日本技术出口情况作了全面调查,2002年4月发表了调查报告。调查显示,日本注册资金在10亿日元(约83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技术出口较前几年呈下降趋势,行业集中在石油煤炭、医药、精密机械、电气机械器具业。 出口地区集中在亚洲(56%)、北美(23?5%)、欧洲(15?9%)和其他地区(4?6%)。技术出口前5位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中国、台湾、韩国、泰国。大部分技术出口合同对方企业与日本有无资本关系,持有股份的只占33?9%。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至15年以内不等。“在工业产权的期限内”的占25?9%。欧洲国家签订“在工业产权的期限内”的为最多(43?5%),北美33?3%;亚洲国家有增加的趋势,但1999年为19?7%,略有减少。 合同形式大多数是有偿合同,占80?2%。交叉使用合同10?7%,无偿合同9?1%。

  收取费用方式有:收取“首次金”(指合同生效时或一定期间内,独立地支付使用费)和收取“运行使用费”(指按照产品的数量或按某期间支付使用费)等。

  技术出口合同中包括专利的占43?5%,包括技术诀窍的73?5%,商标8?7%。带有垄断权的合同,仅占总体的比例为14?4%。对法德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技术出口合同多为包括专利的合同。对亚洲国家的技术出口合同多为包括技术诀窍的合同。其中对中国的技术出口合同中含技术诀窍的合同为87?7%。

  2002年初日本成立了由小泉纯一郎首相牵头的“知识财产战略会议”,出台了“知识财产战略大纲”,修改《特许法》和《商标法》,将软件设计等作为“有形物品”予以保护。拥有专利的企业向海外转让专利及其垄断使用权需经日本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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