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修改普惠制的情况
日本政府于1971年8月开始实施普惠制,有效期为10年。后应发展中国家要求,3次延长。根据2001年的修正案,现行普惠制适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3月底。日本现行普惠制的受益国共有164个国家和地区。
一、现行普惠制的基本情况
(一)农产品、工矿产品的优惠制度
1600种征收关税的农水产品(HS税号1—24类)中的221种享受特惠。特惠税率根据品种不同在正常税率基础上下调。停止特惠的方法是采取“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管理方式,即不规定具体限额,只有当普惠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等情况下,才以政令形式宣布停止给惠(实际从未发动)。
工业制成品(HS税号25—97类)4400种征税产品当中,除石油、毛皮、生丝、合板等之外的3284种商品享受特惠。特惠税率上规定,1、原则上免税;2、最高限额产品(1295种)免税或者最高税率的20%、40%、60%、80%。停止方法一是“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管理方式;二是“最高限额”(Ceilings)方式,即当进口额超过最高给惠限额时即自动停止给惠,停止日期自超过限额之月的下一个月的16号起。
(二)取消给惠的有关措施
部分取消特惠(取消国别地区、品别给惠)的标准是,1、被世界银行统计列为“高收入国”国家的产品;2、自该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超过日本进口该商品总额的25%,且自该国进口额超过10亿日元的商品。该制度自1998年开始实施。1999年实施的商品:1、新加坡:化学品等4种;2、韩国:钢铁、化学等76种;3、台湾:钢铁、化学等34种;4、香港:塑料、毛皮制品;5、新喀里多尼亚:铁镍合金。
全面取消特惠(取消国别地区给惠)的标准是连续3年被世界银行统计列为“高收入国”的国家和地区。日本自2000年度起对以下19个国家、地区实施:阿联酋、以色列、荷属安德烈斯、卡塔尔、关岛、科威特、格陵兰、开曼群岛、塞浦路斯、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新喀里多尼亚、百慕大地区、巴哈马、文莱、美属维尔京群岛、香港和澳门地区。
(三)面向特别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措施(LDC特别措施):
对联合国认定的特别不发达国家当中的47个国家,上述一般特惠对象产品全部实行免税,同时增加LDC特惠免税产品1112种(其中农水产品77种,工矿产品1035种)。
二、普惠制修改情况
2002年12月,日本财务省的智囊机构--“关税.外汇审议会”提出普惠制改革方案,主要内容为:扩大农水产品和特别不发达国家(LDC)产品受惠范围,制定国别.品别特惠适用除外措施适用标准,确定了紧急特惠停止措施运用标准。
(一)配合WTO新一轮农产品谈判,扩大农水产品和特别不发达国家(LDC)产品受惠范围。
1、对前发达国家新增102种以农水产品为中心LDC免税产品。
2、新增96种的一般特惠税率产品(对LDC国家和地区则全部免税)。对现行LDC特惠产品中的23种实行一般特惠税率。
3、下调现行的一般特惠关税税率(67种),取消绢纺丝绸和玩具、人形三大类产品的最高限额管理,改为免税。
(二)制定特惠适用除外措施实施标准。
根据日本《关税临时措施法》第8条第2项的规定,对进口大量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可取消其享受的特惠关税。因一直没有明确适用标准,迄今尚未发动过。此次修正案对特定国别、特定产品不适用特惠关税措施的标准做了以下明确规定:
1、适用标准
(1)当从某一特惠受益国(LDC国家除外)进口某种一般特惠对象产品连续2年达到以下标准时,即转为国别.品别特惠适用除外措施的对象。
①该产品自该受益国的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50%以上;
②该产品自该受益国的进口额超过10亿日元;
(2)对于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产品,在考虑有无国内生产、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如认定没有采取除外措施的必要,则可以不取消享受特惠关税的待遇。
(3)对于以最高限额方式管理的产品,不适用于上述标准。
(4)根据本规定,成为特惠适用除外对象的产品,如果连续2年未达到(1)所述标准,可恢复适用特惠关税。
2、在实施特惠适用除外措施之前,设立一定的通报期间。财务省关税局的初步将通报事件确定为3个月。
3、1997年12月关税税率审议会通过的国别.品目特惠适用除外及国别适用除外措施的标准继续适用。主要是关于发展中国家“毕业制度”的规定,即连续3年被世界银行定为“发达国家”,取消其特惠关税待遇。
(三)根据《关税临时措施法》第8条第3项规定,制定紧急特惠停止措施运用标准。
1、基本方针
(1)发动紧急特惠停止措施,需由产业主管政府部门(主要是经济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提出申请,由财务省牵头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发动。
(2)、对于来自适用一般特惠关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依据《关税临时措施法》第8条第3项第1小项的规定处理;对于适用LDC特惠关税的特别不发达国家的产品,依据《关税临时措施法》第8条第3项第2小项的规定处理。对于与上述两项规定重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的情况,可同时发动紧急停止措施。
尽量避免对特别不发达国家发动紧急特惠停止措施。
(3)紧急特惠停止措施与紧急进口限制措施虽然都是紧急提高关税,但紧急进口限制措施是依据国际协定和国内法,提高关税税率;而紧急特惠停止措施是依据日本国内法,将特惠税率恢复到一般税率的水平。
2、调查指针
(1)开始调查
产业主管部门从以下3方面的情况判断,认为有必要对某一特惠产品采取特惠停止措施调查时,可向财务省申请开始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财务省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协调有关产业主管部门正式开始调查。
①根据最近的贸易统计,自该特惠受益国的进口迅速增长。
②从国内销售价格、生产状况、销售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判断,该产品对生产该产品或与该产品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已造成损害或有可能产生损害。
③该产品自该特惠受益国的进口占进口总额的份额非常高且进口持续增加。
(2)开始调查的公告
调查开始后,在财务省网站上公布调查开始、调查的对象物品、主要进口国、意见信息的提供方法等事项。
(3)调查的方法
调查时,除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外,还应征求该产品或与该产品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主要生产者、进口商、使用者及消费者(包括有关团体)的意见和有关信息。必要时可召开有关利益方参加的听证会。
(4)调查结束
公布调查开始后,原则上调查在2个月内,最长在3个月内结束并做出结论。调查结束后,应尽快在财务省的网站上公布以下内容:
①调查结论及主要理由;
②发动紧急特惠停止措施时,公布对象产品及对象国;
③发动紧急特惠停止措施时,公布实施日期及预计期限。
3、发动的指导原则
(1)发动的判断标准
①进口增加。
一般特惠停止措施:应考虑一般特惠适用产品进口的增加和一般特惠适用产品的进口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增加两个方面的因素。
LDC特惠停止措施:应考虑LDC特惠适用产品进口增加和LDC特惠适用产品的进口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增加两个方面的因素。
原则上应该对一般特惠进口增加与LDC特惠进口增加进行区别评价,但如有必要,可以对两方面的进口增加进行综合判断。
②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主要考虑两个方面:a、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的销售价格 b、国内产业的生产状况。
③特惠适用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a、一般特惠适用产品的进口和LDC 特惠适用产品的进口分别对国内产业产生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综合考虑)。
b、特惠适用进口以外的进口的影响。
c、其他可能对国内产业产生损害影响的因素。
根据以上有关事项的调查结果,如果确认被调查对象产品:
a、特惠适用产品进口增加;
b、该产品或者与该产品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
c、b现象由a所引起的。
则应该发动紧急特惠停止措施,并迅速制定政令。
(2)发动期限
发动期限原则为6个月以内。但考虑到发动后的进口动向、国内产业状况等因素,如认为有必要,包括最初发动期限在内,最长可延期至1年。
(3)调查及发动措施的有关状况,在调查开始后及措施发动后,应向海关.外汇汇率审议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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