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传统医药领域概况及从事传统医药经营有关政策规定
一、基本概况
据越南有关资料显示,越南已在全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保健体系,全国90%的乡镇设立了卫生院或医院,70%以上的省和中央直辖市均有传统医学医院(中医院)。在全国的医学院和医院中,设传东(中)医系、东(中)医科或组的占50%左右。近年来,私人医疗院所(店)发展迅速。目前,全国私人医疗院所(店)达43000家,其中约21000家诊所(院),15000多家药店,7000多家中医诊所和药房。越南已在城市建立较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市民凭医疗保障本到指定的医疗单位看病开药。无医疗保障的民众以现金付费方式看病就医。
越南许多老的传统医药专业人员过去曾到中国学习。近几年也有不少年轻人自费到中国学习中医药学专业。越南民众比较喜欢传统医学进行诊治疾病,对传统医学,尤其是对中医诊治的认同度较高。越南卫生部设有传统医学司,各省市卫生厅设有相应处室,行使国家对传统医药系统及市场的管理职能。民间组织机构有:越南中央传统医学协会,各省(市)、县(郡)乡(镇)传统医学协会,拥有3万多会员。在国际合作方面,越南传统医学协会与中国中医协会、韩国东方医学会及日本、挪威等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最近几年,越南在传统医学领域与中国开展了一些合作,如合作开设中医诊疗所或聘请中国中医专家到越南工作等。在河内市、胡志明市等大城市的传统医学诊疗所不断增多,深受越南民众欢迎。河内有一条“北药街”(即中药街),专门经营中草药和药材。
二、相关政策规定
越南主张加强民族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相结合,大力开展应用研究,实现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相结合的现代化,保护好越南传统医学本色。认为传统医学是越南民族的宝贵财富,须得到保护和发展。越南政府鼓励发展传统医药诊疗,并鼓励外商投资传统医药系统,可以合资或合作方式设立医院和诊疗所。越卫生部门认为,越南传统医学在对普通病例和许多慢性病的治疗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医治费用低,符合贫困人群、山区和农村地区人民的经济情况。
2003年2月25日越南国会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私人经营医药行业法令》,共分六章55条,于2003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法令对传统医药行业的机构设立和从业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机构设立和从业申请及审批程序,国家对该行业的管理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令规定,凡是具备该法令规定条件的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均可申请设立和从事包括传统医药行业在内的私人医药行业机构(私人医药机构、民办医药机构、外资医药机构)和行医经营活动。要求在越南从事传统医药行业经营活动的外国个人和组织须遵守《越南外国投资法》和《私人经营医药行业法令》的规定,在越南私人医药机构从事传统医药专业的外国人须报越卫生部审批。
法令要求对直接从事诊疗业务的专业人员须熟练掌握越南语或有越南语翻译人员,翻译人员须具备传统医学中转以上学历。对设立传统医药机构的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设立传统医药机构的方式包括:传统医学医院;传统医学诊疗所;疗养、针灸、穴位按摩、气功、草药熏蒸等服务机构。传统医学药店(房)经营机构包括:传统医学成药店(房)经营机构、传统医学草药店(房)经营机构、未经泡制的药材经营机构和传统医学成药代理经营机构等;传统医药继承和应用中心。从事传统医药专业工作人员的条件:1、具备以下学历之一者:传统医学大学或中专学历的;传统药学大学或中专学历或证明的;由卫生部或省市卫生厅出具的传统医药学专业水平证书的。2、在传统医学医疗机构实践5年以上和在药店(房)实践2年以上的。法令还对传统医药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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