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其他税,进出口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颁布日期:2007-01-01
俄罗斯税制
俄罗斯税制体系概览
俄罗斯税法由《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税法典)及据其颁布的其他有关法规组成。税收按联邦、联邦主体(也称“地区”)和地方三个层级征收。联邦主体和地方立法可能仅征收税法典规定的税收和征税类型,可以确定联邦主体和地方的税务减免、税法典确定限制范围内的税率、纳税程序和截止时间等,因此在不同地区登记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同。
俄罗斯税种设置
联邦税务和征税根据税法典和联邦法律确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矿产开采税、水税、自然和生物资源消耗税、国家收费等。
联邦主体税务和征税根据税法典和联邦主体法律确定,并在相应联邦主体缴纳,包括房产税、博彩税和车船使用税。
地方税务和征税根据税法典和市政当局的法规确定,并在相应市政地区缴纳,包括土地税和个人财产税。
此外,俄罗斯联邦税法典还针对小微企业规定了特别税收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有权支付单一税,而不是多种税项。特别税收制度包括:统一农业税、简易征收制度、核定征收制度(部分经营活动估算收入统一税收制度)、产品分成协议制度和定期执照税等。
俄罗斯税制体系历史沿革
俄罗斯现代税收制度始于20世纪九十年代初,1990年至1991年,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税收基本法》、《消费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联邦法律,为建立现代俄罗斯税收制度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1992年至1998年税制改革
1992年,俄罗斯建立了以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和直接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财产税和个人财产税)为主体的国家税收体系,39个税种被划分为联邦税、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其中联邦税15个,联邦主体税3个,地方税21个,当年俄罗斯的税收收入超过了政府预算收入的80%。这一时期,正是叶利钦执政期间,中央政府权力被削弱,地方权力扩张。各级政府,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权发布有关税收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联邦主体政府和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开征的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最多时达到200多种,从而使纳税人税收负担异常沉重。此外,税收法律体系杂乱无章,许多税法条例违背税收确定性这一基本原则,朝令夕改的现象经常出现。
1999年至2007年的税制改革
1998年,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一部分获得通过,1999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在俄罗斯征收的所有税种,明确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明确限定了各级立法机关、执行权力机关以及税务部门的权力;通过扩大纳税人的权利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权利得到有效平衡;以法律的形式将违反税法的行为特征以及相应的处罚方式确定下来,最终能够使税收法律的确定性得到实现,为俄罗斯税法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0年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出台,2001年1月1日生效,为实体法部分,明确了在俄罗斯征收的所有税种的税制,降低了主要税种的税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以13%的比例税率代替了最高30%的累进税率。
2008年至今税制改革
2007年,俄罗斯政府制定了《2008年至2010年俄罗斯联邦税收政策基本方针》,明确了未来三年税收制度改革的任务与方向:即建立保证预算收入中长期稳定增长的高效税收机制,以抵御经济危机和为国家创新发展提供物质保障。主要措施:一是降低税收负担,2009年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降为20%,助力企业发展。二是简化税制,扶助小微企业发展。俄罗斯《税法典》第二部分针对小微企业规定了特别征税制度,包括:统一农业税、简易征税制度、核定征收制度、产品分成协议制度和定期执照税等。简易征税制度是小微企业选择最多的特别征税制度。因为,适用简易征税制度后,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企业财产税等;相对于普通税制来讲,简易征税制度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会计核算简便,不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报告。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在发展俄罗斯实体经济方面效果并不显著,原因是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主要针对对象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享受不到相关优惠;其次,办理适用简易征税制度手续过于繁琐;此外,地方政府不愿兑现相关优惠,也使政策执行大打折扣。
俄罗斯税务管理机构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概况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隶属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是俄罗斯负责税收征管的主要部门。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目前总计有约15万名工作人员,税收征收机构共2700&多个,负责全国约300多万户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的税款征收。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职责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是联邦执法机关,履行监督税法的执行情况、税款以及其他国家征收的费用能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准确、足额、及时缴纳,同时还监督酒精、酒精制品和烟草制品的生产和流转,并且还负有在其管辖范围内外汇管理的职能。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还被授权进行法人组织的注册登记,以及作为个体经营者、农场经营者的自然人注册登记,此外,在破产事务中代表国家要求破产的组织机构履行有关支付义务。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按照宪法、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联邦政府法令、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财政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联邦税务局组织法履行自己的职能。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直接或者通过其派驻在各地的机构与其他联邦执法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执法机关、地方政府执法机关、国家预算外基金组织、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协调配合开展工作。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是俄罗斯联邦税务部门的中央机关,下设9个行业特大型纳税人联邦税务局、9个联邦管区税务局、84个联邦主体税务局、1个跨区数据集中处理管理局、1个跨区转让定价调查局和1个跨区案头检查局。局长:米舒斯津.米哈依尔.弗拉季米罗维奇,
1966年3月3日出生于莫斯科,1989年毕业于莫斯科机床刃具制造学院自动化设计系统专业,系统化科学工程师,经济学博士,级别为俄联邦国家一级顾问。2010年6月被任命为联邦税务局局长。
下级税务机关
设9个联邦管区税务局:分别是中央联邦管区税务局、南部联邦管区税务局、西北联邦管区税务局、远东联邦管区税务局、西伯利亚联邦管区税务局、乌拉尔联邦管区税务局、伏尔加河沿岸联邦管区税务局、北高加索联邦管区税务局和克里米亚联邦管区税务局。
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和国、州、边疆区等)设有84个联邦主体税务局,下设各级税务管理局以及各地区检查局、城市各区检查局、不设区的城市检查局,跨区局对下设的各区局实施统一垂直管理。
俄罗斯联邦税收征管概况
税收基本原则
任何人都应当依法纳税;
(2)税法面前人人平等;
(3)征税不得妨碍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
(4)税种和费用的设立不得破坏俄罗斯联邦统一的经济空间;
(5)税费征收必须依《税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
(6)税收法律应当明确,使每一个纳税人都能够知道自己应当缴纳什么税,何时缴纳,如何缴纳;
(7)法律不明确,产生歧义的,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式解释。
注册登记
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可以任意形式向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授权的机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并附带提交下列文件:
(1)根据规定的程序予以证明的组织机构设立文件的复印件;
(2)该组织机构或自然人,在国家统一注册机构进行登记的事实确认文件的复印件;
(3)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投资报告(附带投资方案);
(5)根据本法典和(或)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针对地区投资项目和(或)其参与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授权机关审核注册申请文件,时间不超过自文件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根据审核结果向提交文件的组织机构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过注册决定下一个月的第一日为该组织机构注册登记日期。
纳税申报
在俄罗斯,注册法人机构时,企业需获得税务注册证(号),按照联邦及地方政府规定按时纳税。法人机构的会计师必须是俄罗斯公民,报税时间依税种和科目不同,分为按月缴纳、按季度缴纳及按年度缴纳等,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规定的具体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提交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应提交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并载明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自行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需携带所在地证明(法人注册证、税务注册证)、银行账户需纳税项目的收据证明等。可以纸质材料进行申报,也可以网上进行申报。符合要求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注明受理。
报税单的格式及填写方法由俄罗斯《税法典》作出统一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内容之外,税务机关无权要求纳税人填报与税款计算缴纳无关的信息。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的税务检查分为案头检查和实地检查。税务检查是对纳税人、支付人和扣缴人遵守税收法律情况的监督。
(1)案头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自己掌握的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等进行的检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无需上级批准,在纳税人提交申报之后三个月内进行案头检查。
案头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存在错误、税额减少和亏损情况的,纳税人必须在5天内作出说明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纠正。
(2)实地检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实地检查,需要取得税务机关领导的批准。如纳税人没有能力提供房间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可以在税务机关内进行。
实地检查可以针对纳税人一个或者多个税种的缴纳情况。但是,禁止税务机关针对同一税种在一个纳税期间内进行两次及以上实地检查。除非获得负有监督税收征管情况的联邦权力机关的批准,税务机关不得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同一个纳税人进行超过两次以上的实地检查。
税务争议的申诉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恰当的,可通过被申诉机关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申诉。被申诉的税务机关应在申诉提交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诉状及其附带材料提交给上一级税务机关。
如《税法典》中未有其他规定,申诉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被损害之日起一年之内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申诉。
对于未经申诉已经生效的追究或不追究税收违法行为责任的决定进行申诉,应在被申诉的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进行。
对受理申诉机关的关于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授权负责监督税收及费用征收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进一步申诉。
申诉期已过,但有正当理由的,根据申诉人的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可以恢复其申诉期。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恰当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组织和个体企业家对税务机关的法令(包括标准法令)、税务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提起司法申诉,应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向仲裁法院提交申诉书;自然人对税务机关的法令(包括标准法令)、税务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提起司法申诉,按照联邦法律关于对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非法行为提起申诉的规定,向普通审判法院提交申诉书。
俄罗斯税收制度简介
俄罗斯税收制度主要体现在《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以下简称“税法典”或“俄罗斯税法典”)中。2000年前后,俄罗斯税收制度经历了十分重大的变革。在此期间,俄罗斯税法典第一部分(1998年)和第二部分(2000年)编写完成并被批准通过。之后通过立法,对税法典不断地修订完善。俄罗斯税法典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涵盖了最抽象且最重要的法条,主要包括俄罗斯税制的基本原则、税种以及设立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的基本原则、反避税规则、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式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税收监督的形式和方法、税收违法所应负的责任以及对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进行控告的方式等。第二部分中的每个章节专门就某一具体税种做出规定。具体来看,目前俄罗斯开征的税种(收费)主要有:
(1)联邦税费,在联邦范围内缴纳,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矿产开采税、水税、自然和生物资源消耗征税、国家收费等。
(2)联邦主体税(通常也译为“地区税”),在相应的联邦主体范围内缴纳,包括房产税、博彩税和车船使用税。
(3)地方税,并在相应市政地区缴纳,包括土地税和个人财产税。
此外,俄罗斯税法典还针对小微企业规定了特别税收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有权支付单一税,而不是多种税项。特别税收制度包括:
简易征收制度、统一农业税、核定征收制度(部分经营活动估算收入统一税收制度)、产品分成协议制度和许可征收制度等。
联邦税费
企业所得税
简介俄罗斯企业所得税(中俄税收协定译为“团体企业所得税”),是对机构(企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的利润征收的直接税。利润是按照税法核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可扣除的支出费用计算的余额,与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所得核算原则基本一致。收入通常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仅在四个连续季度的平均销售收益低于1,000,000卢布(16,320美元)(不包括增值税)时,才可应用收付实现制来核算。支出和费用按照与产生的收入相匹配的原则、在经济上是合理的且适当记录的,才予以扣除。税法典中明确了某些具体开支不能够扣除。税率依据所得的具体类型,具体情况如下表。
俄罗斯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览表
项 目 | 税率(%) | ||
居民企业所得税 | 0/15.5/20(a)(b) | ||
居民企业资本利得税 | 0/15.5/20(a)(c) | ||
非居民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构成常 设机构)所得/资本利得税 | 15.5/20(a) | ||
分支机构利润汇回 | 不征税 | ||
弥补亏损年限 | 10 年 | ||
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预 提税 | 国 内 税率 | 与中国的税收 协定优惠税率 (1994 年)9 | 与中国的税 收协定税率 (2014 年)10 |
股息 | 0/13/ 15(d | 10 ) | 5/10 |
利息 | 15/20 (e) | 0/10 | 0/5 |
特许权使用费 | 20 | 10 | 6 |
从事运营、维修或租赁国际运输船 舶或飞机所取得的收入 | 10 | ||
俄罗斯的税收协定网络 | 截止到 2014 年 1 月 1 日,俄罗斯已经签署了 83 个税收协定 | ||
(a)所得、资本利得基本税率为20%,其中2%支付给联邦预算,18%支付给地区预算。经地区税务局酌情决定,地区税率可以降低至13.5%。
(b)0税率适用于从事教育和医疗活动的企业。
(c)0税率适用于俄罗斯公司转让其2011年1月1日后取得的,且持有至少五年的股份取得的收益。0税率也适用于在俄罗斯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转让不动产占企业全部资产不超过50%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或在公开证券市场转让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
(d)0税率适用于俄罗斯公司从其持有至少50%股份且持股时间超过365天的俄罗斯公司分得的股息;13%税率适用于俄罗斯公司或俄罗斯个人取得的股息;15%税率适用于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
(e)15%税率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和地方政府的特定类型债券利息;20%税率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利息。
纳税人俄罗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俄罗斯企业和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有来源于俄罗斯联邦收入的外国企业。
征税对象
对俄罗斯企业,征税对象是收入减去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典第25章所列费用后的利润。
对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联邦进行活动的外国企业,征税对象是收入减去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典第25章所列费用后的利润。
对有来源于俄罗斯联邦收入的外国企业,征税对象是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309条所列示的从位于俄罗斯境内的资源获得的收入。
税基
(1)收入确定关于收入的认定应以原始票据为依据,分为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①营业收入
——被视为销售所得的收入应为通过销售自主生产或之前获得的商品(工作、服务),以及销售财产的所得;
——销售所得应通过售出的商品(工作、服务)或财产所有权获得的全部货币形式或同类形式的收入来确定。依据纳税人选择的确认收入的方式,已售商品(工作、服务)或财产所有权所得的收入应按照联邦税收法典第271、273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确定个体纳税人的销售所得,或在特定环境下的销售所得的方法应根据税收法典的条例进行确定。
②营业外收入
——投资或参股其他企业所得的红利、股息。其中不包括:相关企业清算后根据参股情况所得的货币或实物性补偿;企业向股东转赠的股份;由非商业性组织投资建立的经营性企业对该非商业性组织的回报;
——根据俄联邦中央银行官方汇率进行外汇买卖获得的差价部分;
——由于合同违约而产生的来自违约方的罚金、惩罚性利息以及因遭受损失而得到的补偿等;
——来自不属于纳税人经营范围的不动产租金收入;
——不属于纳税人经营范围的脑力投资(主要是指以发明权、独创权、实用新型等为内容的专利)所带来的收入;
——根据借贷协议、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及各种债权所产生的收入;
——从收入中提取的各类准备金,其前提是这些准备金在提取时已纳入了应税计算。根据俄罗斯税法,企业可以建立以下各类准备金:呆坏账准备金,保修服务准备金,银行准备金,保险准备金,有价证券买卖准备金,设备维修准备金,职工休假、年终奖励准备金;
——通过转让形式获得的对不动产(其他形式的财产或服务)的永久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带来的收入。受赠予方应对永久使用权或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并以纳税人的身份通过文件的形式确认受赠与财产的价值;
——根据《税法典》第278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协议参与合伙经营所得可记入营业外收入;
——本应税期内新发现的以往各年的收入;
——因汇率差异所产生的差价收入;
——核电站根据俄联邦所签订的国际公约或俄联邦立法而获得的用于提高其运营安全性的非生产性的无偿资金进项;
——拆除终止使用的大型设备所获得的实物性收入或其他财产;
——在慈善援助和专项慈善活动支出(预算内资金除外)的框架内以资金形式、实物形式、成果或服务形式体现出来的所得;
——用于建立保障和发展核电站安全备用金的专项用款以及后来挪作他用的款项;
——由于减少注册资金而产生的收入,其前提是这一注册资金的减少不是建立在归还股东投入的基础上;
——非商业性组织归还的前期所得,并且相应的所得已经被计入到了税基之内;
——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获得的已核销的债务收入;
——期货交易的收入;
——财产清点所产生的商品库存或其他财产增值的部分;
——回收或者注销大众媒体产品和书籍产品时,必须的替代品的价值;
——税收目的的价格调整修正的利润;
——返还给捐献者或者其法定继承人的不动产的等值货币和非商业企业专用资本进行追加的有价证券,除去已经纳税的该不动产的价值(剩余价值)。
③不计入税基的收入
根据俄联邦税法第251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不计入税基:
——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纳税的企业所获得的作为商品预付款形式的不动产、不动产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或服务。本条款不适用于收付实现制纳税的企业;
——有关不动产、不动产使用权、其他财产或服务的订金或担保;
——以不动产、不动产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形式计入到注册资本的出资(包括股票发行收入);
——合作企业解体或清算后股东间财产分配所得或出资人从合资、合作企业中退出后作为返还的原始投资部分的不动产、不动产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
——合作伙伴或其继承人提取该伙伴原始投资或拆分投资时所获得的具有价值的不动产、各种物权和非物权;
——以无偿援助(关于无偿援助的内涵在《俄罗斯联邦无偿援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形式获得的资金和财产;
——核电站根据俄联邦所签订的国际公约或俄联邦立法而获得的用于提高其运营安全性的非生产性的收入;
——预算内单位根据各级行政机构决议取得的财产;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接受委托机构或代理机构作为酬劳所取得的财产(包括资金)以及用于弥补损失之用的收入。委托费、代理费或类似的酬劳不计入其内;
——根据借贷协议转入的资金或财产以及为偿还相关借贷协议而发生的资金或财产收入;
——俄罗斯企业从以下各方无偿得到的财产:来自于在接受财产企业中持股比例不大于50%的股东企业,来自接受财产企业持其股份大于50%的企业,来自于在接受财产企业中持股比例大于50%的个人;
——返还的预算和各预算外基金多征和多缴部分,包括税金、罚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企业根据俄联邦相关法律在从事有价证券业务或清算业务时为降低风险而建立的各种社会基金保证金;
——专项财政拨款基金。纳税人应对专项财政拨款进行单独剥离报告,否则税务机构将对专项财政拨款予以征税;
——根据股东大会关于增加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的决议股东单位按原始股份或投资额所增持的股份;
——贵重宝石评价溢价后的差价部分;
——某一税期内企业根据俄联邦法缩减注册资本得到的结余;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研制、生产、储存和使用以及销毁化学武器公约第5章应予以消除的设施拆卸后得到的实物财产和材料;
——根据国家各级预算建立起来的农业及土壤改良项目方面的农业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的供水、供气和供电设施)生产所得;
——国家特种(放射性)原料储备机构所获得的旨在补充相关储备的财产及其使用权;
——各级纳税人根据俄联邦法和联邦政府减免决议核销贷款后所余部分;
——国家及地区教育单位以及有权从事教育的非国有教育单位为进行教学无偿获得的不动产;
——俄罗斯各个国防技术运动组织根据俄联邦法得到的旨在用于公民军事训练、青年爱国军事教育和发展航空、技术、实用性军事体育项目的各类资金;
——有价证券根据市场实际价格产生的溢价部分;
——旨在防止有价证券贬值而建立的准备金;
——单一所有制企业从该企业财产所有者或其授权机构处获得的资金和其他形式的财产;
——宗教组织因组织宗教活动、出售宗教书刊及其他具有宗教意义的实物获得的现金、财产权益等收益;
——邮电通讯业符合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综合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典当抵押企业依据企业章程得到的抵押财产、货币和房地产使用权;
——养老保险机构旨在增加劳动退休金积累而进行的不动产经营产生的收入;
——承租人以增加财产的方式对所承租财产的投资,以及受贷企业根据无偿使用合同以增加财产的方式对资金项目所做的投资;
——船主在经营和(或)销售俄罗斯船只国际目录中登记的船只所获收入;
——国家发展合作银行的收入;
——按军人住房保障储蓄-抵押贷款制度的参与者的记名储蓄账户分配的军人住房保障储蓄的投资收入;
——组织和举办2014年索契第22届奥林匹克冬季奥运会和第11届残疾人冬季奥运会俄罗斯组织者的收入;
——在联邦法下根据特许协议租让合同获得的财产和(或)产权;
——非商业企业对多住宅楼房的维修和转移危房居民予以财政资助时分配临时闲置资金的收入;
——根据俄联邦关于交通工具所有人强制保险法规在对受害人赔偿范围内对受害人损失进行直接赔偿的投保人从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人保险的承保人处所获得的钱;
——根据俄联邦关于选举和全民公投法以直播时间和出版物的形式所获得的收入;
——俄罗斯社会团体根据俄联邦关于社会团体的法规、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从事奥委会认可的活动所获收入;
——用于组建和补充非商业企业专用资本和在非商业企业专用资本重组、终止捐献或其它捐献合同规定时返还给捐献者或其法定继承者的货币资金、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以及用于上述目的企业所获利息;
——合并纳税组织的参与者未支付该纳税组织责任者的税收(预付金、会费、罚金)及应支付的货币资金;
——俄罗斯国际足联的媒体信息生产商和国际足联商品(劳动、服务)的供应商,从事符合联邦法规定的相应活动获取的收入及无偿获得的财产(产权);
——向非国家退休基金缴纳的用于建立非国家退休基金的不少于97%退休金;
——符合俄罗斯联邦法规定的退休储蓄;
——来自非国有养老基金的投资;
——在核算税基时同样不核算以下专项收入(以附加消费税商品体现的专项收入除外):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和国家非预算基金管理机构决议许可的无偿获得的用以维持非商业企业和从事其法定活动的专项收入以及从其它企业或自然人处获得的并用于指定目的的收入。上述专项收入的获取者-纳税者必须对专项收入框架内的收入(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在企业重组确定税基的情况下,正在重组和已经重组的企业收入不包括重组完成前货币估价的财产、产权或法人在重组时合法继承获得的债务的价值。
(2)费用的确定
按照性质以及纳税者从事的活动和活动对象条件,费用分为生产费用、销售费用和销售外费用。《税法典》第252条将费用定义为企业所承担的合理的有票据的支出(以及第265条规定的合理的有票据的亏损)。俄罗斯税法第253条中列出了生产费用和销售费用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因制造(生产)、储存和运送商品、完成劳动、提供服务、获得和(或)销售商品(劳动、服务、产权)产生的费用;
——用于财产的维护和经营、维修和技术服务,以及维持其良好状态的费用;
——开采自然资源的费用;
——科学研究和实验设计的费用;
——其他与生产和销售相关的费用。以及与企业生产和销售相关的费用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原料费用(俄罗斯联邦税法第254条);
——劳务费用(俄罗斯联邦税法第255条);
——折旧(俄罗斯联邦税法第256条—259条);
——其他费用。
(3)营业外支出关于企业营业外支出在俄联邦税法中主要集中在第265条中。税法同时指出其所列的费用不具有穷尽的性质,也就是说纳税人可酌情予以补充。
税率
法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0%。其中2%的税率征收的额度纳入联邦预算,18%的税率征收的额度纳入联邦主体预算。各联邦主体有权通过立法的形式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实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最低不得低于13.5%。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低税率
(1)适用于0%税率的情况:从事教育和(或)医疗活动的法人实体取得的收入(俄罗斯税法典284.1)适用于0%税率;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法》规定,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取得的收入适用于0%税率;根据联邦《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法》,研发企业的收入、股息红利的预提税率为0%;俄罗斯公司转让其2011年1月1日后取得的,且持有至少五年的股份取得的收益适用于0%税率。0%税率也适用于在俄罗斯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转让不动产占企业全部资产不超过50%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或在公开证券市场转让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
(2)在俄罗斯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所得税(预提税)税率标准:国际运输中租赁船舶、飞机、集装箱及其他运输设备经营、租赁费用按10%征收所得税;其他除股息和俄罗斯联邦和地方政府的特定类型债券利息外的一切收入按20%征收所得税。俄罗斯联邦和地方政府的特定类型债券利息适用15%的税率。
(3)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标准:0%税率适用于俄罗斯公司从其持有至少50%股份且持股时间超过365天的俄罗斯公司分得的股息;
13%税率适用于俄罗斯公司或俄罗斯个人取得的股息;15%税率适用于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
税款缴纳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收入,其计算基础应分别核算。计税周期是一个公历年度,即计算区间是从当年的1月1日开始到当年的12月31日止。
纳税年度内分期预缴税款,在年度终了之后计算全年最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然后将这一数额与全年各个申报期预缴的税款累计总额相比较,如预缴税款总额低于全年应纳税额,那么需要补缴,如果高于全年应纳税额,则多缴的税款可在下一申报期抵缴。补缴税款的应在下一年度3月28日之前缴纳。
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为一个日历年,纳税人(除常设机构外)需每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常设机构需每季度预缴,补缴税款的应在下一年度3月28日之前缴纳。纳税申报纳税人(常设机构和特定其他纳税人除外)获准每月或每季度提交纳税申报表,常设机构每季度提交纳税申报表。报告年度申报表为次年3月28日前。需要注意的是,在申报截止期内必须将申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按月申报的纳税人不得晚于当月28日,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不得晚于下季度初始月的28日;年度纳税申报不迟于次年3月28日。
预提所得税由支付人从应付给非居民的收入中代扣代缴,并在向非居民付款之日缴纳税款,并按规定提交预提所得税的计算结果。
大型俄罗斯公司可合并企业所得税报告。自2012年1月1日起,仅当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拥有90%或以上的股份,并且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矿产开采税的全年总金额达100亿卢布(3.125亿美元)或以上时,方可获准进行合并企业所得税报告。此外,集团的销售总额必须等于1,000亿卢布(31.3亿美元)或以上,而资产总额必须为3,000亿卢布(93.8亿美元)或以上。
税收优惠
(1)税率优惠
莫斯科地区,对于投资额超过20亿卢布的项目,企业可以在5至7年内由优惠税率(最高优惠幅度为4.5%)逐渐过渡至标准税率。莫斯科以外的其他地区,联邦主体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幅不超过4.5%。
(2)亏损弥补在纳税年中,每季度的利润计算是以累计方式进行的。即当前从纳税人的活动中受到的季度亏损可能用于抵消同一纳税期从另一活动中获得的利润,不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并不可提前执行的资本亏损除外。
当公司年度经营体现亏损时,它可以提前入账并与接下来10年的利润相抵消。但前提是企业的储备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弥补亏损。
(3)安置残疾人就业吸纳残疾人和退休人员的企业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职工总数中残疾人超过50%或残疾人和退休人员总数超过70%,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但采取税收优惠制度的必要条件是,这类企业应将所获利润的一半以上用于残疾人的基本社会需求。
(4)社会公益事业各种社会团体、社会联合会、社会慈善基金、创作联合会所属企业的利润,宗教组织从事祭祀活动和销售祭祀必需品所得利润,用于实施企业章程规定活动的利润额均免税。
(5)小微企业对于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民用消费品生产、建筑和建材生产的小企业,如果其上述业务的销售进项总额占其销售商品(工程、劳务)进项总额的70%以上,那么,在其创建的前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成立后的第3年和第4年其上述业务活动的销售进项总额达90%以上,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5%和50%。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二类:一类是常俄罗斯常住居民的个人,
对其来源于俄罗斯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另一类是从俄罗斯境内取得收入的非俄罗斯常住居民个人,仅对其来源于俄罗斯境内的所得(只有特定的几类)纳税。俄罗斯常住居民个人是指连续12个月内在俄罗斯联邦居住至少183天,其中境外旅行、不到六个月短期境外的治疗或教育,以及因用工合同或其他责任到境外工作或提供服务等情况不终止居住时间的计算。
课税对象
(1)受雇所得
①薪金。薪金、工资和其他在签订了受雇合同情况下所得的任何报酬。但受雇者也可能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或付还款项,比如旅游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是无须纳税的。日津贴只有在超过了当地政府规定的限制时才需纳税。剩余款项是免税的。
②实物形式的津贴。原则上讲,实物津贴应被视为受雇所得对其征税。法律中的普遍估计规则也同样适用于对实物津贴的估计。相应地,对物品和服务的估价以相似物品和服务的市场价为准,其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增加而增加。
③养老金所得。商业保险自愿养老方案而非因退休原因保险公司支付给投保人的所得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部分在养老金付给接受者时会代为扣除。
④经理所得酬劳。此项上无特殊规定,应遵循受雇所得的通用规则。
(2)个体业主和从事某特定行业的营业和专业所得所有的个体纳税人从营业活动中所得收入通常以营业利润征税,利润是指从事此项活动所得款与投入款之间的差额。一般来说,当决定了可扣除的开销时,可以使用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则。然而,一个个体经理可能会选择一次性扣除总额的20%(如果这个经理已照此注册)。若还未注册,则不允许照此扣除。
专业收入所得的征税基点是此项专业活动的总收入与支出的差额。对某项特定专业所得,纳税人则可能不考虑实际支出而采用从总额中扣除的方法(表示为总收入的百分之几):其扣除额为:
——古典音乐和相似性质的音像制品生产所得的40%;
——拍摄电影(包括电视片),摄影师,设计师,建筑师等的活动和对技术样本的发现,发明,创造的头2年内的出售使用权收入所得的30%;
——经验证不属于第一类的扣除40%所得的音像制品,对其扣除收入所得的20%;
——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如戏剧,电影制作,演剧和循环演出),艺术活动表演和科学工作设计创造收入所得的20%。
非上述提及的活动,其他需征税所得只可扣除实际支出。营业和专业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3)投资所得从俄罗斯居民企业获得的所得由俄罗斯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可依据税收协定对境外所得进行税收抵免,抵免限额为按照俄罗斯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税额。股息收入中不允许有扣除额或宽免额。
利息通常由支付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税款在支付当时未被扣缴,则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上述两种方式的税率均为13%。
(4)资本收益所得在商业体系下所获资本收益应属于营业所得范畴。个人转让持有5年以上的不动产或3年以上的动产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不满足上述条件,总销售收入超过了100万卢布(不动产)或1.25万卢布(动产)的部分要交纳13%的个人所得税。
而当总销售收入超过了免税数额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以资本所得形式纳税,即以售价与获得过程(包括获取成本)和财产持有期间的支出之间的差额进行缴税。证券和由证券派生出的其他金融契据的转让是征税的,并不考虑其控制期。其征税基准同资本收益所得。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其支出额,可采用上述总销售收入1.25万卢布的免税额。在公开市场上证券交易转让的损失不可与非卖证券销售所得相抵消,反之相同。
税率
除下列情况外,所有类型的收入均适用13%的个人所得税税率。(1)具有高素质专家身份的外籍员工非纳税居民的俄罗斯受雇收入的税率为13%;
(2)以免签证形式停留在俄罗斯的非纳税居民外籍人士和凭借特殊许可证从事为个人、家庭和类似需求工作个人的俄罗斯受雇收入的税率为13%;
非纳税居民从俄罗斯公司收到的股息收入的税率为15%;
(4)非纳税居民从来源于俄罗斯的收入的税率为30%。
(5)特定类型的非雇佣收入的税率为35%,包括各种博彩、竞赛
中的得奖,奖金收入和广告收入等超过2000卢布以上的收入部分;从自愿性保险合同中获得的超过《税法典》有关规定的保险赔款;纳税周期内卢布或外币存款超过中央银行规定利率情况下所获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个人借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纳税期限个人所得税以日历年为准,支付当时代扣或按年度申报。
(1)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征收主要依靠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工资薪金由雇主为其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商业养
老保险在养老金支付给接受者时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2)自行申报制度。除代扣所得之外,《税法典》还规定了必须申报的纳税人范围,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私人公证人员、从非代扣人那里获得收入的个人、租赁财产取得收入的个人、转让财产取得收入的个人、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个人、取得博彩奖金的个人、取得应税收入但未经代扣人扣税的个人。
如果纳税人认为最初税基的计算中没有考虑到扣除额和宽免额,纳税人可以提交一份年度纳税申报单。但必须提供其实际支出或其他扣除额的文件证明。提交纳税申报单的最后期限为次年4月30日。个体营业和专项活动终止时,纳税人必须在终止后的5天内提交纳税申报单,税款查定由当地税务机构根据纳税申报单完成。
(3)税款的支付
①个体业主和从事某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必须估计其下一年的营业收入并计算其当年的预期纳税义务,此义务的一半应于当年7月15日前完成,等量的剩余部分应于当年的10月15日至下一年的1月15日内交齐。预期内若有重大变化可做相应调整。最终纳税评估截止到次年的7月15日。
②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应由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相应机构。对于受雇所得,纳税义务始于每月最后一天。对于其他所得,应在实际付款或以实物形式转交给纳税人的当天缴税。税款应全部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除非税款超过了实际付给纳税人现金的50%。
③在营业和专业活动或契约义务终止的情况下,税款应在提交最后纳税申报单当天始的5天内交纳。
税收优惠
(1)现行税法的标准扣除额共分3档:
第一档为纳税期内在月收入中扣除3000卢布,主要是对切尔诺贝利核污染及其他核辐射受害者、卫国战争中的残疾者等群体;
第二档为纳税期内在月收入中扣除500卢布,主要针对苏联英雄、俄罗斯英雄、三级荣誉勋章获得者、国内战争和卫国战争的参加者,自幼残疾和一、二度残疾人;
第三档是在月收入中扣除400卢布到1000卢布不等,主要针对纳税人对于所供养的孩子每月可扣除的数额。
(2)个人所得税除免征额有优惠外,还有以下四项税收优惠:
①由国家或市政府提供的最低保障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银行储蓄所得利息不超过征税利息所得额(比率)是免税的。
③以个人养老计划为基准的国家养老金款项和从养老基金中得到的款项是免税的。
④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免税条件是转让不动产至少持有5年以上,动产持有3年以上。
增值税
简介
1992年1月1日起俄罗斯取消了原苏联时期的周转税和销售税,开始征收增值税。俄罗斯实行的增值税是消费型增值税,把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税率规定为0%、10%和18%三档。
纳税人
根据《税法典》第143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1)具有法人地位、从事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各种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构和组织;
(2)从事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3)个体(家庭)企业、私营企业、由个体和社会组织创办的从事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
(4)具有独立结算账户并独自销售商品的各类企业的分厂、分部和其他独立分支机构;
(5)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生产和其他商业活动的国际联合公司和外国法人;
(6)非商业性组织,其中包括:消费合作社、社会和宗教联合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的慈善和其他基金会;
(7)向俄境内进口商品的企业,在海关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课税对象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1)销售全部自产商品(工程、劳务)和销售全部外购商品(工程、劳务)的销售额;
(2)在企业内部销售商品(工程、劳务)用于自己生产需要的销售额;
(3)按俄罗斯海关法律规定的海关制度,向俄罗斯进口的商品;
(4)企业获得的任何货币资金,如果这些资金的取得与支付货款的结算相关,也课征增值税;
(5)不支付货款而用来交换其他商品的商品流转额;
(6)无偿或部分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自然人以及企业职工的商品。
销售商品时,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所有商品的销售额,包括各种产品、房屋、建筑物、其他形式的不动产、电能和热能、天然气和水等。
销售工程时,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已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量、维修工程量、科研工程量、试验设计工程量、工艺技术工程量、勘察设计工程量、修复以及其他工程量。
销售劳务时,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提供下述劳务所获得的进款:客货运输服务;天然气、石油、石油产品、电能与热能的输送;商品的运输、搬运和装卸服务及保管;财产和不动产租赁;中介服务;通讯服务和日常生活与住宅公用事业服务;体育运动服务;完成商品订单服务;广告服务;创新服务与资料加工和信息保证服务;其他各种有偿服务。
税基增值税税基即应税周转额根据销售商品(工程、劳务)的价值确定,该价值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对于应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其应税周转额应包含消费税额。应税周转额还包括企业和组织获得的任何货币资金,如果这些资金的取得与支付货款的结算相关;在无从事银行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将财政资金临时转让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罚金和合同违约金收入。纳税人在进行商品交换、无偿或部分有偿转让商品,以及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工程、劳务)时,应税周转额根据交换和转让商品时形成的价格水平确定,但不得低于根据商品实际成本和按政府对垄断企业商品规定的最高盈利率水平计算的利润所确定的价格。企业将自产商品(工程、劳务)用于内部需要,而其费用又不列入生产费用时,应税周转额按同类商品价格计算的价值确定。如无同类商品价格,则按其实际成本确定。对于建筑、建筑安装和维修企业,已销售的建筑产品(工程、劳务)的价值是应税周转额。企业提供中介服务时,应税周转额是以附加费、报酬和其他收费形式所得到的收入额。零售商业企业和公共饮食业销售商品的应税周转额,按商品销售价格与这些企业同供货单位结算的包括增值税的价格差额确定。商品拍卖也按这种方式确定应税周转额。采购、供销和批发企业,以及从事商品销售和转卖的其他企业,根据应销商品的价值,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确定应税周转额。进口商品的课税基数包括商品报关价值和关税,如果是应缴纳消费税的商品,还应包括消费税额。应税周转额不包括:厂内流转额即销售产品、工程和劳务是为了满足同一企业内各构成部门的工业生产需要;企业创办者列入企业法定基金的资金;企业撤销或改组时获得的实物或货币形式的股份资金,但其数额不能超过企业的法定基金;外国组织无偿提供的实施专项计划的保证金;企业核心组织机构从集中性财政基金划拨给其下属独立的分支机构的资金;以慈善为目的转缴给有关组织用于援助贫穷者和无社会保障人士的资金;用于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商业性组织进行专项拨款的货币(赞助)资金。纳税人销售商品(工程、劳务)可以按不同的价格计算周转额:
(1)按含增值税额的自由出厂价格。自由价格的形成既根据与产品生产和销售有关的费用,也考虑与市场行情、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相关的利润,还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课征消费税的商品)。
(2)按含增值税额的国家调节价格。这类价格适用于销售燃料动力综合体产品和生产技术用途的服务,如通讯服务、货物转运等。一种商品往往要经过一系列企业,从原料生产企业直到成品的最终消费者。在这整个环节中,应建立增值税的计算机制。
税率
目前,俄罗斯增值税税率规定为0%、10%和18%三种。实际税率划分为零税率、标准税率、低于标准的税率、结算税率、特种税率等5种。
(1)适用0%税率的商品和劳务主要包括:
①通过海关出口到独联体国家的商品(石油、凝析油和天然气除外);
②与不征收增值税的出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工作(服务);
③与过境运输有直接关系的工作(服务);
④以统一的国际转运协议为基础的旅客和行李的转运服务;
⑤直接为宇宙空间提供的工作(服务)及其在技术工艺上所依赖并与之有关的地面准备工作(服务);
⑥贵重金属开采者或利用含贵金属的废金属及下脚料的生产者卖给联邦贵金属和宝石基金、俄中央银行、其他银行的贵金属;
⑦外交代表机构及与之享受同等待遇的代表机构的专用商品以及这些代表机构的外交官或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的自用商品。
(2)适用10%低税率的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0%的商品种类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全俄产品分类表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清单加以规定,包括以下四类:
①基础食品类商品:活牲畜、活禽;肉和肉制品(高级美味食品除外:精肉、牛犊肉、舌头、香肠制品、上等生熏制品、上等半干生熏制品、上等半干制品、上等带馅制品、猪肉熏制品、羊肉熏制品、牛肉熏制品、小牛犊肉熏制品、禽肉熏制品、鱼肉熏制品、肉罐头等);奶和奶制品(包括牛奶冰激凌,水果冰激凌除外);蛋和蛋制品;植物油;人造奶油;糖,包括原糖;食盐;粮食、混合饲料、粮食废料;油料种子及油料种子加工品(油粕、油渣);面包及面包制品(奶油面包、面包干、面包圈);米类;面粉;通心粉制品;活鱼(白鲑鱼、波罗的海和远东的鲑鱼、鲟鱼等名贵鱼除外);海鱼和海产品/海产品和水产品(名贵鱼及高等营养食品除外);儿童食品及糖尿病患者食品;蔬菜(包括马铃薯);
②儿童商品类:新生儿、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学低年级学生的针织外衣、床单、帽子;新生儿和幼儿的衣服及服装制品;鞋(运动鞋除外),婴儿软底鞋,学龄前儿童鞋,中学生鞋,毡鞋,幼儿胶鞋,儿童胶鞋,中学生胶鞋;儿童床上用品;儿童用床垫子;儿童四轮推车;中学生用练习本;玩具;模型造具;文具盒;计算尺;学生用算盘;学生用日记本;图画本;画册;绘画本;练习本封面;教科书、日记本、练习本封皮;数字字母盘;尿布;
③期刊杂志,广告杂志和色情杂志除外;
④个人使用的医药产品。
此外,销售用于工业加工和工业消费的食品用途的农产品和米粉
产品;销售用于技术目的、饲料生产和药品制剂生产的粮食、鱼粉和海产品等。
适用18%高税率的产品:
俄罗斯现行增值税税率除以上征收低税率商品外,其他商品(工程、劳务),包括应课征消费税的食品,增值税税率都为18%。如果企业生产和销售按不同税率课税的商品,会计部门应根据规定的税率单独分开核算产品销售和增值税额,并按商品种类在结算凭证中指明增值税额。如不能保证分开核算,则适用18%的最高税率。
结算税率
结算税率不是某种独立的税率或称第三种税率。结算税率是从基本税率派生出来的,是根据基本税率倒推出的以含增值税的收入为税基的税率。
使用结算税率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按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商品(工程、劳务),如差旅费和出差补助费支出的税金;
②以销售价与购买价之间的差额形式计算应税周转额;
③获得预付款、财政援助和贷款;
④以在交易所完成交易的手续费形式获得的收入。
(5)特殊税率现行俄罗斯税法还规定有特种增值税税率,这是与结算税率不同的独立的税率。这种特殊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虽与结算税率一致,但实质上不同于结算税率。特种税率适用于对取得的罚款、滞纳金、违反供货合同规定义务的违约金的课税。
税款计算增值税应缴税款的计算是以应税周转额为计税基础。
(1)应税周转额是按下述价格计算的已售商品(工程、劳务)的价值:
①不含增值税的自由(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国家调节批发价格、含增值税的国家调节零售价格;
②企业按包含增值税额的价格销售商品(工程、劳务),自由(市场)销售价格中包括这些商品的总成本、利润、消费税(应课消费税商品)和增值税;
③按含增值税的国家调节批发价格销售燃料动力综合体的产品和生产技术用途的劳务;
④按含增值税的国家调节零售价格销售基本消费品和向居民提供服务。
在所有的销售产品结算凭证中,增值税额均须单独列出。不单独列出增值税金额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不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工程、劳务),应在结算凭证中加盖印章,或者加注“不缴增值税”字样。
(2)生产和流通类企业以从购货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与供货单位取得的增值税差额作为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①企业为生产目的购买的原材料、燃料、配件、其他产品、工程、劳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企业销售商品(工程、劳务)时从购货单位取得的增值税和向供货单位实际支付的增值税的差额确定;
②从事销售和转销业务的采购企业、供销企业、批发企业等,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也按企业销售商品时从购货单位取得的增值税和向供货单位实际支付的增值税的差额确定;
③同样,销售自产产品的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也是按从购货单位所取得的销货税额与向供货单位实际支付的购货税额之间的差额确定。
(3)特殊的计税规定
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规定:
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经营目的时,该资产所缴纳的增值税额,在核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全部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对用预算拨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对投入使用的完工工程项目所支付的税款,则不能从预算得到补偿,而是增加账面价值。
②购买小轿车和轻型汽车时缴纳的增值税,不能从应划拨到预算的总税额中扣除。该税也不增加所生产产品的价值,即不列入生产和销售费用构成中,而是靠其他有关的拨款来源缴纳。该办法对用于非生产性需要的采购的商品课征增值税也适用。
③企业用于非生产性目的的商品(工程、劳务),以及用于生产免缴增值税的商品(工程、劳务),其向供货单位支付的增值税,不得从由购货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中扣除,而是列入生产和流通费用。
④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外国企业,它们在俄罗斯境内销售商品(工程、劳务)时,则按俄罗斯增值税法规定的方式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⑤由海关部门按商品的海关价值征税。如果俄罗斯企业根据对外贸易合同支付进口商品款,则不扣税,以避免俄罗斯购货单位扣税造成双重课税。
⑥在俄罗斯某些经济部门,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自己的特点。其中,对客货运输服务课征增值税就是一例。客货运输类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四种:一是铁路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生产联合公司;二是航空公司、航空港、航空技术基地、联合航空队;三是轮船公司、港口、事故救援工作队、海上航线区域管理局;四是汽车运输生产企业和联合公司。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从事货物、旅客、行李、邮件运输的进款。此外,在运送旅客过程中向旅客提供的所有形式的有偿服务,都课征增值税。
⑦提供有偿服务时增值税的计算特点,首先是由服务价格的形成方式决定的。对有的服务形式而言,价格中包括用料的价值,如修鞋和制鞋,以及理发、洗衣和干洗服务等;对另一种服务来说,如缝制服装和皮装、修理汽车运输工具等,用料追加支付到服务价值中。在前一种情况下,应税周转额是根据提供劳务所得收入确定的。用料按购买价计入服务价值中(不考虑增值税和加价),按结算税率计税。在后一种情况下,计入应税周转额的是完成的服务价值和订货人已付费的服务价值。从订货人那里获得的材料价值与付给供货人含增值税的款额之间的差额,也按结算税率计税。
纳税申报增值税申报表应按季度提交,不迟于季度结束后下个月的20日。俄罗斯税法规定增值税可延期缴纳。增值税可在报告季度后的连续3个月内支付,每月缴纳应付款项的三分之一。
税收优惠俄罗斯的税法规定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是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无权改动。另外,从实际作用看,增值税优惠对纳税人的影响较之其他税收优惠例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有很大的同。因为增值税是间接税,它不取决于企业的财务经济活动结果。同时,提供税收优惠能够提高生产者的竞争力,因为税收优惠能够刺激企业甚至在成本高于其他生产者的情况下降低产品价格,而在同等条件下则可获得追加的利润。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分为二类,一类是不认定是商品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另一类是属于商品交易,但为了调节经济而予以免征增值税。
(1)以下几项为不征增值税项目:
①货币兑换交易(除非此类交易的目的是古币)、集团内部重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或)其他资产转让以及非营利性组织的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
②无偿转让住宅、幼儿园、疗养所以及其他社会文化和市政住宅用途的设施,以及向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转让道路、电网、电站、煤气管道网、引水设施(或按上述机关的决定将上述设施转让给专业使用和经营这些设施的机关);
③转让按私有化程序购买的国营企业和市政企业的财产;
④在俄罗斯联邦立法、联邦主体立法和地方自治机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权力机关系统、地方自治机关系统中的机关完成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提供服务);
⑤将固定资产设施无偿转让给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依靠预算支持的机关、国营企业和市政企业。
(2)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和项目有:
①在全生产阶段的药品和医疗用品的生产;
②一个企业的一些部门为工业生产需要而销售给该企业其他部门的产品、半成品、工程和劳务的销售额(厂内流转额);
③以非生产性为目的,销售、缴换、无偿转让所购置的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和商品,但以超过购买价的价格销售上述商品的情况除外;
④销售军需品和俄罗斯国防部提供劳务所取得的资金,但必须用于改善军人、退役人员和这些人员家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住房条件;
⑤煤炭开采企业向煤炭销售机构出售煤炭和选煤产品的销售额;
⑥企业生产者直接出口的商品、出口的劳务和工程,以及出口商品的运输、装卸、换装服务;
⑦专门用于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及这些代表机构的外交人员和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个人使用的商品和劳务;
⑧城市客运服务(出租车服务除外),以及近郊客运服务;
⑨住宅房租,包括公寓房租;
⑩以私有化方式收购的国有企业财产的价值、以国有财产为基础建立的租赁企业的租金;
○11保险、贷款和货币存款业务,以及结算账户、往来账户和其他账户业务;
○12与外币、货币、银行券和有价证券流通相关的业务,但印制和保管上述货币和证券的业务除外;
○13邮票(不含集邮邮票)、明信片、信封、彩票的销售;
○14律师公会成员提供的服务;
○15地下资源付费;
○16与工业产权对象相关的专利许可证业务(不含中介业务),以及著作权的取得;
○17某些公共饮食企业自产的产品,如大学生食堂、其他学校的食堂、医院、儿童学前机构,以及预算拨款的社会文化领域其他机构和单位的自产产品;
○18与教学生产过程和教育过程相关的教育领域的服务、教育培养儿童的服务、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使用体育设施的服务;
○19教育机构的企业制造和销售的商品(工程、劳务),但须将其所得收入直接用于发展和完善教育过程的需要;
○20依靠国家预算,以及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俄罗斯技术发展基金、各部和部门的预算外基金而完成的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工作,由教育机构根据经济合同而完成的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工作;
○21化艺术单位和宗教联合会的服务,电影戏剧演出、体育、文化教育和娱乐措施;
○22赌场、游艺机营业额和赛马场中彩收入;
○23殡仪馆和墓地的葬礼仪式服务,包括制作纪念碑、墓志铭,由宗教组织主持葬仪;
○24罚没的和无主的财产销售额;
○25为矿石深加工和精炼而出售精选矿和含有贵金属的其他工业品的销售额;
○26为居民提供的有偿医疗服务、药品、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疗养证、旅行证等;
○27精神病治疗机构所属的治疗劳动小型工厂,以及残疾人社会组织所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工程、劳务);
○28残疾职工超过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机构和组织销售的自产商品(工程、劳务);
○29在实物劳动报酬和工资实物配给项下销售集体农庄、国有农场和其他农业企业自产产品;
○30民间手工艺制品;
○31按俄罗斯政府规定的方式运入俄境内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向外国公民和派驻俄罗斯的法人出租办公和居住场所;
○32输入俄罗斯境内的下列商品:食品(应课消费税的食品除外)及其生产原料、列入俄罗斯政府规定清单的儿童商品、用于科学研究目的的仪器设备、技术设备、药品、医疗设备,以及用于生产这些设备的原料与配件;
○33向企业出售用于加工的宝石原料和贵金属原料的销售额;
○34农业企业用于出售给曾在本企业工作过的上年纪和残疾退休人员的商品、工程和劳务;
○35结核病防治所和精神病治疗机构所属的,以及社会保障机构所属的教学生产小型企业所销售的自产商品(工程、劳务);
○36从事某些种类活动的许可证发放费;
○37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运入俄罗斯境内用于该企业法定基金投资的商品;
○38运入俄罗斯境内用以保证生产诊断用的医疗免疫生物制剂,预防和治疗传染病与流行病的技术设备及其配件和材料;
○39按政府间协议以及与外国组织和公司签订的共同科研协议,输入俄罗斯境内作为外国用于无偿技术援助的商品和技术设备;
○40为教育机构进口的书籍、定期刊物和教学参考书。
征收与管理
(1)发货帐单
俄罗斯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追加手段来监督增值税的正确计算,即实行新式发货账单。把向买方发货、完成工程和提供劳务等全部业务都固定反映在发货账单上。同时,形成发货账单并不考虑该项交易课税与否。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发货账单一式两份。发货账单原件应在发货、工程完工、提供劳务或取得预付款之日起的10日内转缴买方。第二份(复印件)留给供货单位。纳税人应当制作发货账单、发货账单收到簿、发货账单开出簿、购货簿、售货簿。从事有价证券业务销售业务(经纪业务和中介业务除外)的纳税人,以及从事不征税(免税)业务的银行、保险组织、非国营退休基金会不制作发货账单。
发货账单具体填写内容:
①发货账单序号及其签发日期;
②纳税人和购货人的名称、地址和编号;
③发货人和接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④在收到供货(完成工程、提供服务)项下的预付款或者其他付款的情况下的支付结算单据编号;
⑤所供(装货)货物名称(工程完工说明书、提供服务说明书)和计量单位;
⑥按发货账单和计量单位所发货物数量;
⑦合同规定的每个计量单位的单价(收费标准),不含税;在适用含有税金的国家调整价格时,包含税金的单价;
⑧按发货账单所发(装运)货物的货物(工程、服务)价值,不含税;
⑨征收消费税的商品的消费税税金;
⑩税率;
⑪根据所适用的税率确定的向货物购买者提示的税金;
⑫按发货账单所供货物(完成的工程、提供的服务)总量的价值,
包括税金;
⑬销售税税金(在立法规定加算销售税税金的情况下);
⑭货物原产地;
⑮货物报关单编号。发货账单由单位领导人和总会计师,或者根据单位领导人的命令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文件无误。在个人企业家开具发货账单时,个人企业家须在发货账单上签字并填写该企业家的国家登记证书所规定的要项。
在对外经济交易时,发货账单中的金额可以表现为外汇形式。
(2)税款的退抵
①一般税款的退抵企业向供货单位实际支付的税款大于其销售商品的税款额时,超过的部分可以抵补下期应付税款,也可以由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计算表从预算中予以返回。返还税款应在得到计算表之日起的10日内进行。在纳税报告期之后的3个纳税期内,没有抵消的差额应按纳税人的申请退还给纳税人。税款退还由联邦国库机关执行。联邦国库机关在2个星期之内(包括接到税务机关的上述决定之日)退还差额。如果联邦国库有关机关在7日内(包括税务机关发出该决定之日)未接到这一决定,那么,第8日应视为这一决定的接到之日(包括税务机关发出这一决定之日)。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的期限,对应当返还给纳税人的差额,须按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加算利息。
②出口商品退税企业出口商品(工程、劳务)时,其向原材料供货单位支付的增值税,如果在出口时仍未得到补偿,则由税务机关从预算予以补偿。企业在出口商品时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凭证:一是纳税人与外国公司或外国人签订的出口商品供货合同;二是银行开具的能够证实外国公司的货款已进入俄罗斯纳税人账户的证明信;三是俄罗斯海关作标记的货物海关单;四是运单、随货凭证、海关单和能够证明商品运出独联体国家的其他任何凭据的复印件。如果上述凭证俱全,能够证明商品(工程、劳务)出口,可以从预算返回实际支付给供货人的增值税额,即享受增值税退税。自商品发出之日起的10日内,纳税人根据海关出口制度向税务机关通报商品输出。自办理货物出口海关申报单之日的180天期限内,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提缴计算表并附能够证明实际出口的规定的凭证。计算表是实行增值税优惠的基础。提供有权享受税收优惠的凭证满180天后,征入预算的增值税额返还给出口纳税人。
(3)海关代征俄罗斯对自非独联体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基为产品海关申报价格、进口关税和消费税三项之和,税率为18%(部分食品和儿童用品的税率为10%)。同时在俄罗境内加工和销售进口商品过程中的新增价值部分也需缴纳增值税。进口商品在跨越俄罗斯海关关境时不征税:
①根据《对俄罗斯联邦无偿援助立法、税法和由于实施对俄罗斯联邦的无偿援助而进行的国家预算外基金优惠付款立法文件的修改补充》联邦法,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进口的对俄罗斯联邦的无偿援助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商品除外);
②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名单上所列下述外国产药品进口时海关不征收增值税:重要的和生命必需的药品,但药品制作原料(材料),食品、肉类、奶类、渔业、谷物面粉等工业生产的维他命和医药防治品,家庭用消毒、杀虫、灭鼠药品,尿布,营养食品,药品包装材料等除外。
重要的和生命必需的医疗制品;重要的和生命必需的医疗器械;人工弥补和矫形制品及其制作原材料和半成品;
残疾人使用的技术设备,包括自动行驶运输工具;眼镜片和镜框(太阳镜除外)及以上商品的生产原料和成套组件;
③防治传染病(按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名单)的生物免疫药品的生产原料;
④赠送给俄罗斯联邦文化遗产和国家遗产收藏单位的艺术珍品;
⑤国家图书馆、市政图书馆和博物馆收到的国际交换出版物,以及国家专业机关非商业交换的电影制品;
⑥俄罗斯组织在外国国家领土上根据国际条约生产的产品;
⑦作为单位的法定资本投入而进口的工艺设备、成套配件和备件;
⑧未经加工的天然钻石;
⑨外国国家外交代表处以及与其同等的代表处使用的物品,这些代表处的外交官和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使用的物品;
⑩俄罗斯联邦和外国的法定货币以及有价证券;
⑪俄罗斯联邦渔业企业捕捞和生产的海产品;
(4)产品分成协议纳税人征免税与俄罗斯相关政府部门签署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的投资人和业务人按照本章规定并根据下列特点计算和支付税金:用于完成产品分成协议设计资料规定工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签定的合同进口到俄罗斯关境的货物以及履行该产品分成协议的外国法人、外国投资人或相关业务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提供的服务,免于征税。免税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一是产品分成协议相关人员签定的合同副本或者具体协议的供货人或以投资人名义签定合同的业务人签定的合同副本;二是供货人(承包人、承运人)向投资人提交的发票副本;三是产品分成协议投资人或者业务人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形式提交的保证书,该保证书确认,文件中指定的货物、工程、服务用于产品分成协议所规定的工程;四是运输单据和货运单据副本;五是相关货物明细账单,账单指明货物名称、按产品分成协议所使用的货币在不免税情况下计算的货物价值。
投资人作为产品分成协议的一方和(或)业务人在计算税金时,从每个纳税期应上交预算的税金总额中扣除他们在上述纳税期因完成上述协议工程而支付的税金;
投资人作为产品分成协议的一方和(或)业务人在每个纳税期由于实施上述协议而支付的税金超过他们在该纳税期因销售产品、实施工程(其中包括未销售产品和未实施工程)而计算的税金,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在上述纳税期行将结束时从预算中将差额退还给投资人和(或)业务人。在国家不遵守上述期限时,应当由预算退还的税金,在用俄罗斯联邦货币核算的情况下,按有关时期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加算利息;在按外汇核算的情况下,按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加算利息。
在矿产原料开始动工开采以后,相应日期之前未从预算返还给投资人的那部分税金,要用按产品分成协议条款属于国家的那部分产品予以偿还,产品价值与应返还的税金价值相等。
消费税
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是指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也包括向俄罗斯进口货物的组织、私营企业和其他个人;进口商品的纳税人是俄罗斯海关法规定的企业和人员;由在俄罗斯境内注册的订货人提供原材料并在境外加工的商品,其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支付加工费并销售这些商品的俄罗斯企业。
征税对象
(1)酒精类产品,包括各种原料制成的酒精半成品、酒,以及香槟酒、干邑白兰地酒、伏特加酒、利口酒和啤酒;
(2)烟草及其产品;
(3)珠宝制品;
(4)石油、天然气及燃料油品;
(5)汽车、摩托车;
(6)航空煤油、直馏汽油等产品。如果在俄罗斯生产、进口到俄罗斯或在俄罗斯卖的特定货物没有征过消费税,都要征收消费税。另外,出口消费品也要征消费税,除非有具体规定予以明确免除。
计税依据消费税计税依据是根据生产消费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用已征收了消费税的原材料进行加工的企业,根据企业购买原材料已经支付的税款,从应征税款中扣除,然后计算缴纳消费税。
进口应税货物的计税依据是根据海关细则规定由报关价值决定的,并随着海关关税额和通关费而增加。
税率消费税的税率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
税率,即单位税额。
俄罗斯联邦消费税税率表
商品种类 | 税基 | 税率 |
酒类产品 | 各种原料制成的酒精半成品、未兑水的 | 每升 28.4 卢布 |
| 酒精半成品 |
|
酒精含量在 9%以上的各种酒类制品(葡萄酒除外)及酒精制品(含在应税商品 中的未兑水酒精) | 每升 196 卢布 | |
酒精含量在9%(含)以下的各种酒类制 品(葡萄酒除外)(含在应税商品中的未 兑水酒精) | 每升 124.18 卢布 | |
葡萄酒(天然的):酒精含量 6%以下的 天然饮料 | 每升 2. 7 卢布 | |
香槟酒 | 每升 25 卢布 | |
酒精标准含量在 0.5%—8.6%的啤酒 | 每升 18 卢布 | |
酒精含量在 8.6%以上的啤酒 | 每升 31 卢布 | |
烟 草 及 其 制品 | 烟草原料、烟草下脚料、其他作为烟草 制品原料的工业制造烟草、烟草工业替 代品 | 零税率 |
吸用的烟草(用作烟草制品原料的烟草 除外) | 每公升 166 卢布 | |
雪茄烟 | 每支 128 卢布 | |
小雪茄 | 每 1000 支 1920 卢布 | |
不带过滤嘴香烟、白杆烟 | 每 1000 支 960 卢 布+11%成本 | |
珠宝制品 |
| 5% |
轿车、摩托车 | 发动机功率为 67.5 千瓦(90 马力)(含) 以下的轿车 | 零税率 |
发动机功率为 67.5 千瓦(90 马力)以上 至 112.5 千瓦(150 马力)(含)的轿车 | 每 0.75千瓦(1 马力)37 卢布 | |
发动机功率为 1125 千瓦(1500 马力)以 上的轿车 | 每 0.75千瓦(1 马力)365 卢布 | |
发动机功率为 1125 千瓦(I500 马力)以 上的摩托车 | 每 0.75 千瓦(1 马力) 365 卢布 | |
燃油 | 直馏汽油 | 每吨 11300 卢布 |
苯、 对二甲苯 | 每吨 3000 卢布 | |
柴油 | 每吨 3450 卢布 | |
柴油及汽化器发动机机油 | 每吨 6500 卢布 | |
航空煤油 | 每吨 300 卢布 | |
销售天然气 | 30% |
课税对象
消费税的课税商品按照实行从价税率,还是实行从量税率而有所不同:
(1)对于规定从价税率的应售商品,以及用于生产不课消费税商品或自用的商品,课税对象是按不包含消费税的出厂价格计算的商品价值。
(2)对于企业用订货人提供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销售没收的和无主的商品、未办理海关手续而输入俄罗斯境内的商品,课税对象是移交应税商品时不含消费税的企业最高出厂价值。
(3)对于原料业主在俄罗斯境外生产的规定从价税率的应销商品,如果业主是作为俄罗斯纳税人注册的,课税对象则是按不含消费税的出厂价格计算的应销商品价值。
(4)对于实行从量税率的应税商品,课税对象则是以实物计算的已销商品额。
(5)对于低于市场价格的应销商品,且用这些自产商品支付实物劳动报酬或将其无偿转让时,课税对象是根据为同类自产商品规定的不含消费税最高出厂价确定的商品价值。如果没有最高出厂价,则按该地区上个报告期形成的不含消费税的市场价格确定。
(6)进口商品的课税对象,是应税商品的报送价值,再加上关税和海关手续费。实行从量税率的进口商品,课税对象是实物形式的进口商品额。
(7)消费税的课税对象还包括企业以财政援助、补充专门用途的基金形式生产和销售应课征消费税商品所获得的资金额。
税收优惠
(1)俄罗斯规定了一些消费税优惠措施,下列商品不课征消费税:
①出口到俄罗斯境外的应课征消费税(天然气除外)商品(但出口到独联体国家的应税商品除外),以及以商品交换方式出口的应课征消费税商品。
②带有手动操纵系统的轻型汽车、酒精半成品、白兰地酒精和酿酒原料。
③在俄罗斯境内生产其他应课征消费税产品的应税商品。
(2)不课征消费税的条件
①企业应将用于出口的应征消费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单独核算,这是消费税优惠课税的必要前提条件。
②生产和销售自产应征消费税商品出口的企业,自办理货物报关单之日起的90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与外国合作伙伴签订的应课征消费税商品供货合同副本或中介人与外国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副本;能够证明交易收入已入账的付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盖有“准予放行”海关印章的货物报关单;运输凭证或随货单证,或海关凭证,或其他任何凭证的副本,并带有能够证明货物越过国境线的海关机构的标记。
③已征消费税产品事后出口,税款可以抵顶或在3个月内退还。退税申请时,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一系列文件证明出口。
矿产资源开采税
简介
自2002年1月1日起,俄罗斯开始征收矿产资源开采税。该税种是使用地表资源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并向政府支付的相关税费。开采权使用费率在6%到16%之间,取决于开采条件和矿物资源的类型。在估算与俄罗斯共同的所得税中,开采权使用费是可以减免的。
征税对象
矿产资源开采税纳税对象为从俄联邦境内地下开采的,供纳税人使用的矿产;从矿产开采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料中获得的、根据俄联邦矿产法应该获得许可的矿产;在俄境外俄联邦司法管辖区域内的矿场开采的矿产(在外国租赁的地区或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
税基
按照《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338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税的税基为开采出的矿产资源实物数量,由纳税人自行根据各类矿产开采量分别确定,该规定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2006年7月27日,俄通过法律对《税法典》第338条进行修订,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国产资源开采税的税基为开采出的矿产价值,经过脱水、脱盐、稳定后的原油和伴生气、天然气除外。
税率
(1)石油开采税的税率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342条第2款规定,经过脱水、脱盐、稳定后的原油,其石油开采税的税率为:
基础税率(由政府确定)×国际原油价格系数(Κμ)×各区块的资源开采程度系数(KB)。2002-2003年,石油开采税的基础税率为每吨340卢布,2004年为每吨347卢布,自2005年起调整为每吨400卢布,自2007年起为每吨419卢布。
俄罗斯自2015年开始调整石油税制,大幅降低石油出口税,提高矿产资源开采税。据俄财政部数据,1月1日起俄石油出口税每吨减少107.3美元,降幅为38.7%,到2015年12月出口税将降至170.2美元/吨。经调整,石油、天然气、凝析液等矿产资源开采税从530卢布/吨,上升至775卢布/吨。
国际原油价格系数的确定方法:
2005年之前为Kμ=(μ-8)×P/252,其中μ为乌拉尔原油
平均价格(美元/桶),8(美元/桶)为起征点,P为俄罗斯中央银行确定的纳税期内美元兑卢布的汇率水平,252由8乘以每年俄央行确定的基准汇率31.5得出。随着原油价格的上涨,俄罗斯于2004年5月7日修改税法典,
将石油开采税的起征点提高至9美元/桶,因此国际原油价格系数变为Kμ=(μ-9)×P/261,其中261=9×29(基准利率)。
自2008年5月起,金融危机开始影响到俄罗斯油气业,为保证原油产量,自2008年5月26日起,俄罗斯政府主席团通过一系列对税法的修改意见,包括从2009年起将石油开采税起征点从9美元/桶提高到15美元/桶。据俄财政部测算,石油开采税起征点提高后,石油公司每年可降低约1000亿卢布(约44.2亿美元)的税负。
资源开采程度系数KB的确定方法为:
①若0.8≤某一区块资源开采程度≤1,则KB=3.8-3.5XN/V,其中N为根据上一年纳税期间国家矿产资源平衡表确定的累计开采量,V为根据至2006年1月1日前国家矿产资源平衡表初步确定的A、B、C、D级可采储量之和;
②若某一区块资源开采程度超过1,则KB=0.3;
③其他情况下KB=1。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342条的规定,凝析油的开采税税率为17.5%;天然气的开采税率为每千立方米147卢布。
矿产资源开采税依据23种矿产分别加以规定,税率由3.8%至16.5%不等。例如,有色金属税率为8.0%;黄金税率为6.0%;贵金属(黄金除外)税率为6.5%0。另外,最新的《俄联邦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矿产勘查项目不同研究阶段所收取的费用是不同的,对于贵金属(金、银和铅族金属)项目,普查与评价阶段收费标准为90-270卢布/千平方米;而勘探阶段收费标准为3000-18000卢布/千平方米。
税收优惠
为鼓励石油公司加大开发东西伯利亚油田的力度,2006年7月27日,俄通过修改税法的第151号联邦法,规定对全部或部分位于萨哈共和国(雅库特)、伊尔库茨克、克拉斯诺亚尔边疆区的油田,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实行零关税:
(1)累计开采量不超过2500万吨;(2)自国家颁发勘探开发许可证之日起,资源开发时间不超过十年,如果取得的是地质研究(普查、勘探)和开发许可证,则资源开发时间放宽至不超过15年。
在上述地区内,在2007年1月1日前获得许可证且资源开发程度不超过0.05%的区块,从2007年1月1日起十年内累计生产的2500万吨原油免交开采税。
矿产开采税按月计算缴纳。
水资源使用税
纳税人
水资源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制度下,对水资源以特殊使用为目的的组织机构和自然人。以下不属于水资源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相关契约的规定或是水体的使用条款使用水资源的组织机构以及自然人;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水资源法典颁布之后分别进行开采的行为。
纳税范围
水资源税的纳税范围包括:
(1)从水体中开采水;
(2)除漂流木筏和牵引袋装置外对水体区域的使用;
(3)除水力发电外对水体开采的水资源进行使用的行为;
(4)利用水资源进行漂流木筏和牵引袋装置的使用。
税率税率以河水、湖水、海水和经济区域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表面或地下进行开采使用的:
中心区域 | 伏尔加河 | 276 | 342 |
顿河 | 294 | 384 | |
西德维纳河 | 306 | 354 | |
涅瓦河 | 252 | 306 | |
其他河水与湖水 | 264 | 336 | |
伏尔加维亚 特卡 | 伏尔加河 | 282 | 336 |
北德维纳河 | 252 | 312 | |
其他河水与湖水 | 270 | 330 | |
中央黑土 | 第聂伯河 | 258 | 318 |
顿河 | 336 | 402 | |
伏尔加河 | 282 | 354 | |
其他河水与湖水 | 258 | 318 | |
伏尔加 | 伏尔加河 | 294 | 348 |
顿河 | 360 | 420 | |
其他河水与湖水 | 264 | 342 | |
高加索北部 | 顿河 | 390 | 486 |
库班 | 480 | 570 | |
萨穆尔 | 480 | 576 | |
苏拉克 | 456 | 540 | |
捷列克河 | 468 | 558 | |
其他河流与湖泊 | 540 | 654 | |
乌拉尔地区 | 伏尔加河 | 294 | 444 |
| 鄂毕河 | 282 | 456 |
乌拉尔河 | 354 | 534 | |
其他河流与湖泊 | 306 | 390 | |
西伯利亚西部 | 鄂毕河 | 270 | 330 |
其他河流与湖泊 | 276 | 342 | |
西伯利亚东部 | 阿穆尔河 | 276 | 330 |
叶尼塞河 | 246 | 306 | |
莱娜河 | 252 | 306 | |
鄂毕河 | 264 | 348 | |
贝加尔湖及流域 | 576 | 678 | |
其他河流与湖泊 | 282 | 342 | |
远东地区 | 阿穆尔 | 264 | 336 |
莱娜河 | 288 | 342 | |
其他河流与湖泊 | 252 | 306 | |
加 里 宁 格 勒 地 区 | 涅曼河 | 276 | 324
|
其他河流与湖泊 | 288 | 336
|
在规定的季度(或是年度)使用范围内,对俄罗斯联邦的临海以 及内海水域的使用:
亚速海 | 14.88 |
布莱克 | 14.88 |
里海 | 11.52 |
卡拉 | 4.80 |
捷普捷夫海 | 4.68 |
西伯利亚东部 | 4.44 |
楚克塔地区 | 4.32 |
北京 | 5.28 |
太平洋(俄罗斯联邦 5.46 海 里领海界限内) |
5.64 |
鄂霍次克海 | 7.68 |
日本 | 8.04 |
(2)如果利用表层水体,不包括木筏漂流和牵引袋拖拽作业:
经济区 | 税率(千卢布/年/每平方公里) |
北部 | 32.16 |
西北 | 33.96 |
中部 | 30.84 |
伏尔加-维亚特卡 | 29.04 |
中央黑土 | 30.12 |
伏尔加 | 30.48 |
北高加索 | 34.44 |
乌拉尔 | 32.04 |
西伯利亚西部 | 30.24 |
西伯利亚东部 | 28.20 |
远东 | 31.32 |
加里宁格勒 | 30.84 |
俄罗斯联邦领海及内海水体:
海洋 | 税率(千卢布/年/每平方公里) |
波罗的海 | 33.84 |
白海 | 27.72 |
巴伦支海 | 30.72 |
亚速海 | 44.88 |
黑海 | 49.80 |
里海 | 42.24 |
喀拉海 | 15.72 |
拉普捷夫海 | 15.12 |
东西伯利亚 | 15.00 |
楚科奇 | 14.04 |
白令 | 26.16 |
太平洋(俄罗斯联邦领海界限内 | ) 29.28 |
鄂霍次克海 | 35.28 |
日本海 | 38.52 |
(3)利用水体,不包括取水发电:
河、湖、海洋区域 |
税率(卢布/1000 千瓦特-小时电 |
| 量) |
涅瓦河 | 8.76 |
涅曼河 | 8.76 |
拉多加与奥涅加湖、伊尔曼湖 湖区河流 | 9.00 |
波罗的海区域其他河流 | 8.88 |
北德维纳河 | 8.76 |
白海区域其他河流 | 9.00 |
巴伦支海区域河流 | 8.76 |
阿穆尔河 | 9.24 |
伏尔加河 | 9.84 |
顿河 | 9.72 |
叶尼塞河 | 13.70 |
库班河 | 8.88 |
勒拿河 | 13.50 |
鄂毕河 | 12.30 |
苏拉克河 | 7.20 |
捷列克河 | 8.40 |
乌拉尔河 | 8.52 |
贝加尔湖和安加拉河地区 | 13.20 |
东西伯利亚海区域河流 | 8.52 |
楚科奇海和白令海区域河流 | 10.44 |
其他河湖 |
4.80 |
(4)利用水体进行木筏漂流和牵引袋拖拽作业:
河,湖,海洋区域 | 税率(卢布/木筏漂流千立方米& 牵引袋拖拽 100 公里) |
涅瓦河 | 1656.0 |
拉多加与奥涅加湖、伊尔曼湖湖 区河流 | 1705.2 |
波罗的海区域其他河流 | 1522.8 |
北德维纳河 | 1650.0 |
白海区域其他河流 | 1454.4 |
伯朝拉河 | 1554.0 |
阿穆尔河 | 1476.0 |
伏尔加河 | 1636.8 |
叶尼塞河 | 1585.2 |
勒拿河 | 1646.4 |
鄂毕河 | 1576.8 |
进行木筏漂流和牵引袋拖拽作 业的其他河湖 | 1183.2 |
联邦主体税收
联邦主体税根据税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确定,并在相应地区缴纳。地区税收包括企业财产税、博彩税和车船使用税。
企业财产税
纳税人资产负债表中记录为财产的动产及不动产(包括转移临时占有、使用、处置、资产管理,在合资企业取得或获得特许权合同财产)(土地除外)须缴纳企业财产税。
纳税人
(1)俄罗斯组织:包括俄罗斯法人以及拥有单独资产负债表的俄罗斯法人的独立分支机构,独立分支机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缴纳财产税。
(2)在俄罗斯通过常设机构运营的外国法人或在俄罗斯拥有不动产的外国法人。
征税对象
(1)对于俄罗斯机构和组织:动产和资产负债表上载明为固定资产的不动产。
(2)对于外国机构和组织: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在俄罗斯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动产和属于固定资产的不动产,租赁取得的财产。
(3)对于不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机构和组织,属于该外国组织和机构拥有的,位于俄罗斯境内的财产或者通过租赁取得的财产。
税率
税法规定的企业财产税的税率最高不超过2.2%(莫斯科市规定为2.2%)。具体税率由各联邦主体的权力机关根据企业活动的类型确定。如果没有相关级别的国家权力机关就具体税率作出决定,就适用2.2%的最高税率。
较低税率被设定用于公共铁路、管道和电力线等对资产构成整体技术组成部分的固定资产,俄罗斯联邦政府遵从了这份资产清单的效力。这些资产的税率在2015年达到1%,2016年将达到1.3%,2017年将达到1.6%,在2018年将达到1.9%。
联邦主体税务当局可以将不动产税率降低至0%。关于不动产来说,其税基应为其地籍价值,税率(莫斯科)在
2015年不能超过1.7%,从2016年起不能超过2%。对于俄罗斯其他地区来说,税率在2015年和2016年分别不应超过1.5%和2%。
税收优惠税法规定了很多财产税的减免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免税组织:
①预算经费领用机构和组织、立法和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构、联邦养老基金会、联邦社会保险基金会、联邦国家就业基金会、联邦法定医疗保险基金会;
②宗教联合会和宗教组织、民族文化协会;
③社会组织(包括残疾人联合会成立残疾人社会组织)的成员中,如果残疾人在员工当中平均册列人数不少于50%的份额,其劳动报酬总额不低于25%。其唯一财产用于实现对残疾人的教育、文化、医疗保健、体育运动、科学、信息等和其他残疾人康复和社会保护有关项目,以及法律援助和帮助残疾人,残疾儿童和家长;
④以生产医药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的组织;
⑤假肢和矫形器材专业企业;
⑥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部门;
⑦科学院的科研机构、企业和单位,各部门的科研机构;
(2)纳税人中部分财产免税:
①纳税人财产中属于联邦公路和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公用部分清单需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公司被归类为公共铁路、公共用途的联邦高速公路、主干管道、电力线路以及构成上述不可分割、技术组成部分的资产,均无须缴纳不动产税。该等资产的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②纳税人新购进设施,具有高能源效益,如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能源效率等级,自购进起3年内免征财产税。
③已确定为固定资产的动产从2013年1月1日起免税,但已确定为资产重组、被清算法律实体、或作为关联方之间转让的设备不在免税行列。
④由俄罗斯企业就位于俄罗斯境外的不动产缴纳的不动产税可以抵销就该不动产在俄罗斯缴纳的不动产税。要进行相关抵销,纳税人应提交确认在境外缴纳不动产税的文件。
(3)在经济特区投资的财产税减免在经济特区投资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的授予期间通常不超过
投资项目回收期,且获得的税收优惠金额不会超过项目下的初始投资金额。联邦主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授予减免的其他条件(雇佣该地区的居民、开发基础设施等)。
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当根据其有关纳税年度的年平均财产价值和联邦主体立法机构为本年度(公历年度)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法人财产税。税款由纳税人从年初起根据报告期确定的实际年均财产价值,以累计方式按照季度预缴。
车船使用税(又译“运输税”)
纳税人
纳税人是拥有应纳税交通运输工具的法人和个人。
征税对象
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小轮摩托车、公共汽车、飞机、直升机、机动船舶、游艇、帆船、船、雪地车等。纳税基数是车辆的发动机排量、总吨位或单位。
税率
税率根据税法确定为每单位马力1-200卢布(0.02-3.26美元),并且可以增加或降低最多十倍,依地区而定。联邦主体税务当局可以为特定类别的纳税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津贴。
税收优惠
前苏联英雄、功勋卓著的俄罗斯军人、残疾人、70马力以下的
小汽车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军队的运输工具可以免税,政府机关的运输工具不能免税。
征收管理
下列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收的资料:
——浅吃水船国家检查机关;
——地区海运和河运管理局;
——体育运动委员会;
——地区空运管理局;
——进行交通运输工具登记的其他组织。
对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收资料的上述机构的公职人员,可以处以相当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月劳动报酬5倍的罚款。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期为一个公历年度,法人实体必须按季度自行计算应纳税额,预缴税款。每年年度申报表不迟于下一年度的2月1日提交。个人的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核算,于每年4月缴纳。
博彩税
纳税人
博彩税的纳税人主要是从事博彩业的组织和业主。法律对赌场经
营者征收固定税收,以取代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税。
征税对象
博彩税的征税对象是博彩业,按照赌博活动的类型征收税款。
税率博彩税的税率由联邦统一制定,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各联邦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浮动税率范围以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例如,莫斯科市规定每张赌桌每月的税额标准为125000卢布,每台赌博机每月的税额标准为85000卢布。
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申报后的当期20日内缴纳税款。
地方税收
个人财产税(又译“个人房产税”)
简介
俄罗斯资产登记局编制了所有联邦主体拥有(包括私有)房地产的纳税对象登记薄,并对这些纳税对象进行了大规模评估。经过评估,个人财产税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对个人不动产进行登记。俄罗斯联邦政府拟从2015年开始在28个地区开始实施新的财产税征税标准,2016年春至10月1日在其他地区展开。
纳税人
拥有不动产并且由税务局进行评估后符合缴纳税款条件的个人须缴纳个人财产税。征税对象
(1)在市区内坐落的下列财产:
①房子;
②居所(公寓,房间);
③车库,停车位;
④独立的房地产综合体;
⑤在建的对象;
⑥任何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住宅建筑,是指位于附有配套设施、园艺和个人住房构造
的房屋。
(3)公寓楼的共同财产部分不视为应税财产。
税基不动产的计税方法与房产评估价格有关,如果一名自然人拥有多
套房产,则以所有房产评估价格之和扣除免征额作为税基来计算房产税。
免征额:房间面积10平米、公寓面积20平米,单栋房屋面积
50平方米,独立的房地产综合体100万卢布。
税率俄罗斯房产税税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确定,国家规定税率范
围,地方政府则在国家规定的税率范围内自行制定该地区的房产税税率。税率因房产的价值而异——介于0.1%至2%之间。俄罗斯国家规定的税率范围为:评估价为30万卢布以下(1美元约合30卢布),税率不超过0.1%;评估价为30万至50万卢布,税率为0.1%至0.3%;评估价为50万卢布以上,税率为0.3%至2.0%。
(1)0.1%税率:包括住房、住宅;在建房屋;至少包括一个住宅(房子)的独立房地产综合体;车库和车位;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或结构。
(2)2%税率:评估价值超过3亿卢布的应税财产;
(3)0.5%税率:除上述财产之外的应税财产。
税收优惠
特定类别的纳税人可免于缴纳个人财产税(如领取养老金者);不超过50平方米的个人住宅以及个人从事专业的创造性活动的处所,主要是指专门用作创意工作坊、工作室,以及民办博物馆、画廊、图书馆等免税。
纳税申报个人财产税由税务局每年进行评估,由纳税人根据税务评估结果在随后日历年的10月1日之前支付。
土地税
纳税人
(1)俄罗斯法律规定的法人,包括企业、联合公司、组织和机构;
(2)外国法人;
(3)国际非政府组织;
(4)个人,包括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上述法人和个人,只要在俄罗斯境内拥有、占有、使用土地或者租赁土地,就成为土地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
土地税的征税对象是提供给法人和个人的土地,包括提供给农业、商业企业和组织,农户和农场、从事农业生产和副业生产的其他法人的土地;提供给个人用于从事个体副业、住房建筑、园艺、蔬菜栽培和畜牧业的土地;提供给居民合作社用于园艺、蔬菜栽培和畜牧业的土地;提供给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渔业和狩猎业企业、机构、组织的某些职工的份地;用于住宅、别墅和车库建设和其他目的的土地;工业、交通、通信、无线电广播、电视、信息、宇航保障和动力用地;物质生产和非生产领域其他部门用地;采伐木材的林地、林地中的农业用地;用于经济活动的水资源用地;用于休息目的的林地和水资源用地。
计税方法
土地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年度计算,并区别纳税人是法人还是个人,纳税人拥有、占有或者使用的应税土地的面积,是否住宅用地等,地价由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如果房屋和建筑物用地由若干法人和个人分别使用,则分别按照各自的用地计算征税。
税率
按照土地的用途,区分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和税率,最高税率不超过1.5%,最低税率不低于0.1%,其中农村居民用地的税率不超过0.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则根据法定的平均税率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并按照不同的地区制定差别税率。
由于土地税的税率是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地理位置分别规定的,因而在不同的地区之间,甚至在同一地区之间税率的差别都很大。例如,莫斯科市实行统一的土地税制度,而莫斯科州则有70种土地税制度。
税收优惠
(1)完全免缴土地税的纳税人:
①国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植物园;
②在居住地从事传统手工业和民间工艺生产的个人和有关企业;
③农业、林业类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研组织、实验设计和教学实验农场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土地,林业和农作物品种试验用地;
④依靠国家预算拨款或者依靠工会资金运作的艺术机构、电影机构、教育和卫生保健机构,国家自然保护和历史文物保护机构;
⑤获得被毁坏土地用于农业需要的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该土地的头10年以内可以免税;
⑥苏联卫国战争参加者和保卫苏联的其他战役的参加者,凭有关证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⑦战争和劳动致残者、自幼残疾儿童、盲人,凭有关证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⑧文化、体育、旅游等方面的机构和所有拨款来源的体育设施;
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俄罗斯科学院、俄罗斯医学科学院、俄罗斯农业科学院、俄罗斯教育科学院所属的企业和组织,国家科学研究中心,俄罗斯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学校和科研机构;
⑩保障传播国家广播电视节目的国家通信企业;
⑪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俄罗斯国防部;
⑫国家和地方所属的疗养、康复机构。(2)实施免税的土地:
①俄罗斯边境线宽度为30米至50米地带土地和沿边境线5米地带供边防军无限期使用的土地;
②居民点和公用事业单位共同使用的土地,包括用作交通线的土地(广场、道路、街巷等),用于满足居民日常文化需要的土地(公园、森林公园、花园、游泳场、街心公园、水库等),掩埋未有效利用的工业废料和生活废物的用地,以及为满足城市和乡村需要而使用的其他土地;
③第一次成立农场的个人,可以从向其提供土地时起5年以内免
缴土地税。如果提供给个人用于建立农场的土地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军人用于建造个人住房的土地,可以在缴入地区预算的那部分税款范围以内免征土地税。处于农业开发阶段的土地也不征收土地税,但是必须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开发期实施监督。
如果纳税人获得了土地税优惠权,则可以从获得优惠权的当月起免缴土地税。如果纳税人丧失了土地税优惠权,则必须从丧失优惠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税。
税款缴纳
法人
法人应当缴纳的土地税由法人直接计算,按季预缴。每年在7月1日以前,法人应当向应纳税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其当年应纳税款的计算书,税务机关对法人计算应纳税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新拨用地,法人必须从取得土地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提交税款计算书。税款按照提供给法人归其所有、占有或者使用的每处土地单独计算,住宅用地按照每处房产单独计算。如果一个法人的应纳税土地位于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管辖区内,应当分别向每个税务机关提交位于该税务机关管辖区内的应纳税土地的税款计算书。
个人
个人应当缴纳的土地税,由税务机关计算应纳税额,并于每年8
月1日以前向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发出纳税通知书。
俄罗斯特别税收制度
俄联邦税法还规定了特别税收制度,根据该制度纳税人有权支付单一税,而不是多种税项。此制度可在符合特定要求的情况下适用。特别税收制度包括核定征收制度、简易征收制度、单一农业税以及许可经营征税制度的特别规则。
简易征收制度
适用简易征收的纳税人不用再缴纳与之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口应付的增值税除外)和不动产税。
如果纳税人在一年的前九个月符合以下标准,可以申请采用简易征收:
(1)年平均员工人数不超过100人;
(2)公司的收入不超过45,000,000卢布;
(3)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100,000,000卢布;
(4)被其他企业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25%;
(5)没有分支机构。
以下纳税人不适用简易征收制度
(1)有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俄罗斯企业;
(2)银行、保险公司、非国有养老金基金、投资基金、职业保险市场参与者、典当商店、从事特许经营的组织及个体企业家、组织和实施从事博彩业的组织、法律服务行业、外国组织、生产分享协议的各方以及统一农业税的纳税人等;
(3)其他法律实体参与股份超过25%的实体。
税率
(1)按照全部收入的6%缴税;
(2)或者按全部收入扣除支出后差额的15%缴税。联邦主体税务当局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类别在5%-15%之间确定不同的税率;
(3)在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联邦主体境内,2015-2016年适用0%税率;
(4)个人企业家在工业,社会和(或)科学领域的相关法律的生效后第一次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从登记起2年内适用0%税率。
纳税期限
纳税人须按季度预缴税款,于季度终了后次月的25日前缴纳;
而年度最终付款企业应于次年3月31日之前缴纳,个人企业家应于4月30日前缴纳。纳税申报期限与相应付款的期限相同。
核定征收制度
如果纳税人从事以下业务,则地方税务局可允许特定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
(1)土地使用权转让贷款;
(2)兽医服务;
(3)车辆维护、维修和清洗;
(4)出租停车位和停车服务;
(5)旅客和货物运输服务(适用特定限制);
(6)零售贸易和餐饮(适用特定限制);
(7)特定类型的广告;
(8)与提供住宿相关的服务(适用特定限制)。
适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年平均员工人数等于或少于100;
(2)纳税人股本中来自其他法律实体的供款少于25%。核定征收制度不得与简易征收制度或统一农业税共同使用。4.2.3采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免于缴纳与之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法律实体)或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企业家)、增值税(进口应付的增值税除外)和不动产税。
核定征收根据纳税人的估算收入予以征收。估算收入按该期间活动的基准收益率,乘以实物指标(面积、车辆数目或人数)及调节因子确定。
估算所得税按7.5%-15%的税率缴纳。
核定征收应缴税款可以用临时伤残或产假险、强制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保险供款进行扣减至50%。
纳税申报和支付应按季度进行,须按季度预缴税款,于季度终了后次月的25日前缴纳。
单一农业税
农业生产者(企业或个人企业家)可申请缴纳单一农业税,而免除与农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进口应付的增值税除外)和组织财产税(或个人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主要条件: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初加工农产品的收入占到全部销售收入(包括商品、工程、服务收入)的70%以上。
单一农业税按减去可扣税开支的收入征收。收入根据一般企业所得税规则计算。当开支是在确定清单中提及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且适当记录时,方可予以扣除。
单一农业税税率为6%。克里米亚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可依据法律确定2015-2016年0税率;2017-2021年为4%税率。
纳税期限,按半年预缴,预缴税款应于7月25日前支付,最终税款缴纳以及提交纳税申报表应于次年3月31日之前。
许可经营征税制度
适用条件:
(1)只适用于个体企业家,且用工人数不超过15人。
(2)适用经营活动:汽车货物运输、住宅修缮、家具修理、美容美发、干洗染色洗衣服务等。
禁用范围:
(1)许可经营征税制不适用于以合伙形式和信托管理形式开展的经营行为;
(2)经许可的经营行为在一年内销售收入超过6000万卢布;
(3)许可征税制度下的纳税人上一纳税期间未按规定缴税。
适用许可征税制的纳税人不用再缴纳与许可经营相关的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财产税以及增值税(与许可经营相关的,进口货物以及依据法典174条第1款规定情形除外)。
许可期限:1至12个月。
税基:以纳税人从事许可的商业行为一年内预计取得的收入为计税基础。
税率:
(1)6%;
(2)根据俄联邦相关实体法,个体企业家初次登记并将许可经营的项目;实施于工业、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的,2015-2016年税率为0,2017-2020年税率为4%;
(3)缴税期间:根据许可有效期的不同有所不同,但最迟都应当在许可有效期终止前缴纳完毕。
纳税期限
(1)如果获得许可的期限短于六个月,于许可到期日前缴纳税款;
(2)在1个日历年上半年获得许可的,在许可有效期开始的90天内缴纳三分之一的税款;其余三分之二的纳税额在许可到期前缴纳。
产品分成协议征税制度
基本制度
(1)定义:产品分成协议是指俄罗斯联邦按有偿原则和在一定期限内向投资人提供在协议指定的矿产区块区拥有普查、勘探和开采矿物原料特权的一种合同。投资人有权按协议实施上述工作,并且自己承担费用和风险。协议确定了与使用矿产有关的所有必要条款,其中包括根据本联邦之规定产品分成的条件和办法。在产品分成协议下,投资人可以选择不缴纳某些俄罗斯税收,而是同国家分享生产(提取油或其他原矿物质)产品。投资人也可能被赋予其他税收特权。
“投资人”是指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法人实体和通过签订共同活动合同成立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法人联合体,按产品分成协议规定的条件投入自有资金、借贷资金或引进的资金(财产和/或产权),对矿物原料进行普查、勘探和开采,并且根据协议条款规定为矿产使用者。
(2)实行此项特别税收计划的投资人在保证税收状况稳定情况下,还可以以此在俄罗斯联邦的特别经济区域投资。
(3)协议的业务人是一个实体,它的活动限于组织产品分成协议活动。业务人可能是:一个部门;投资人为实现俄罗斯联邦领土内的经济目的而建立的一个法人实体;投资人为实现这些目的而控制的一个法人实体;在俄罗斯联邦领土进行活动的一个外国法人实体。在产品分成协议之下,业务人可能代表投资人从事工作,包括会计和报告。在这方面,业务人的行动责任由投资人承担,视同投资人自己的行动。
产品分成国家与投资人应按协议规定的产品分成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分成;
——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的总量及其价值;
——确定交付给投资人产品部分(其中包括确定最高限量),以偿还其为完成协议规定工程所支付的费用。偿付给投资人的产品构成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规定在协议中予以确定;
——确定国家与投资人之间如何分配属于利润部分和产品,即扣除按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矿产使用费和投资补偿费后所剩余的产品;
——根据协议的规定,把属于国家的那部分产品或其等价物转交给国家;
——投资人按协议条款的规定,取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品。
增值税优惠
(1)下列操作免增值税:
①根据计划文件,为完成产品分成协议工作而提供货物、服务和工作;
②投资商、产品分成协议业务人、其他供应商、合作商、和其他与投资商和/或业务人签订协议的人员为履行协议工作而进口上述货物、服务到俄罗斯;
③外国法人实体在产品分成协议下,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内,向投资人或业务人提供或履行协议活动相关的服务;
④为完成产品分成协议下的工作需要,投资人和业务人之间的货物或材料转让免税;
⑤操作包括筹集根据产品分成协议规定程序估计的费用而所进行的货币资源转让;
⑥投资人转让新创造的资产给国家,或者投资人获取的用于履行产品分成协议下的工作且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条件可以转让的资产给国家。
(2)其他增值税特权作为另一项增值税特权,允许投资人或业务人在每个纳税期内,
减少履行产品分成协议下的工作而产生相关的应纳税额。
投资人或业务人履行产品分成协议下的工作缴纳的税额与该纳税期内根据销售(包括在该纳税期之后但在税法典规定的期限之内的销售)或生产货物、服务或工作计算的税额之间的差额,投资人或业务人有权要求返还。如果政府超过期限没有返还给纳税人,则应返还的税额按该期间内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借款利息(用俄罗斯货币计账)计息或根据LIBOR利率计息(用外国货币计账)。
原矿物质开始提取后,相关日期内有关税额没有返还给投资人,但根据上述段落所述方法对税额已经做出调整,应该根据产品分成协议的货币条款的规定,按相等税额折成适当比例降低提取产品中国家享有的比例,以补偿投资人。
如果因没有应税货物、没有应税义务或在俄罗斯境外销售而没有增值税销项,承包商允许从企业所得税税基中扣除用于分成协议的服务、工作和货物的供给商缴纳的增值税。
免税的条件是纳税人必须向关税或税务当局提交税法典明确的资料如契约副本、发票复印件、保证书副本、运输资料复印件等等。税务或关税主管当局发现货物、服务(劳务)进口到俄罗斯或在俄罗斯提供,适用免税条款错误(在有效期内),将征收增值并进行罚款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