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产品责任法
简介:
在泰国主要有两部和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分别是:
1. 《不安全产品损害责任法》,又称为《产品责任法》
2. 《消费者诉讼法》
同时与此相关的还有泰国民商法,泰国民商法作为产品责任法的补充,规定了对受害人的赔偿事宜。
《产品责任法(2008年)》
立法目的
本法的主要目的有两个:
a. 加强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心,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b. 简化以往复杂的产品责任维权程序,让受损害的消费者更方便获取公正和合理的赔偿。
法律范围
本法所提供给消费者的保护,用于对抗以下规定的生产经营者:
1 产品制造者、定制者
2. 进口商
3. 销售商
4. 使用商号、商标以至于让消费者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为制造者、定制者或者进口商的第三人。
以上主体均可对受产品缺陷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不管是因为生产经营者的故意还是过失所引起的损害。
让每个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求偿,不再需要确定销售链上具体的过错方,减少消费者维权的成本。
选择被告:
本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生产经营者对自己所处的销售链上的任何产品都承担连带责任,即使该产品在脱离该生产经营者之前没有任何缺陷,该生产经营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承担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因此,本法的功能在于让消费者有选择被告起诉求偿的能力,据此,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经济实力相对强的生产经营者求偿。就这方面来说,这对较大的生产经营者略为不利,因为他们良好的财政状况,往往会成为消费者求偿的主要目标。
生效时间:
本法于2009年2月20日生效,第十五条规定:不溯及在生效期前出售的产品,此类产品受泰国民商法调整。
产品定义:
本法第四条对“产品”的定义是:任何可动的制造品或进口品,包括“农产品”“电力”等,其他特殊产品在商业部部门规章内规定,主要是与农产品有关的产品诸如泰国国内生产的烟草以及糠米等。
损害范围:
本法中所规定的损害包含以下几种损害情况:
身体损害
健康损害
卫生损害
精神损害
财产损害
心理损害是指:造成疼痛、恐惧、焦虑、悲痛、羞耻或者相似的心理损害。
损害范围可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不同,具体范围由最高法院在实践中进行中解释与调整。
举证责任:
为了让生产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损害消费者需要证明如下两点:
1. 该产品造成了实际且持续的损害;
2. 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与放置该产品。
消费者不需要证明该损害是因为某个具体的生产经营者造成。
严格责任:
扩大了泰国侵权责任法的范围。如果受损害的消费者提出能证明实际且持续的损害的证据,每一位参与的生产经营者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缺陷产品的制造商即使对产品缺陷没有过错的,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法第八条对此做出了除外责任的规定。
免责事由:
受损害的消费者需要知道,生产经营者在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下免责:
a) 产品本身质量不存在问题,但是要对产品进行技术鉴定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
b) 消费者已经认识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使用的;
c) 损害是因为消费者不正确使用或者放置产品造成的,不正确使用或放置的前提是生产经营者需要在产品的包装或使用说明上明确标明正确的使用以及放置方法,不按照该方法使用或放置的,会被视为不正确使用或放置;
d) 本法第八条规定,如果产品制造者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制造产品的,该制造者不承担责任:
I. 缺陷是因为委托人的设计引起;
II. 在制造者完全按照委托人指示制造产品的情况下,制造者不能预见到该产品安全问题的。
e) 如果产品的零部件制造者能证明产品损害责任是由于设计、组装、指示、由制造者提供的使用、放置储存方法引起的,不承担责
责任限制合同:
如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 订立责任限制合同,限制生产经营者责任范围的,根据本法第九条,在损害发生前,责任限制合同没有权利减免或限制生产经营者责任的效力。
诉讼时效:
本法第十二条规定,自损害产生且消费者知道有求偿权之日起三年,或在购买商品之日起十年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是由于化学物质积累导致或者在病症出现前上条所述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消费者有权在知道自己有该病症且知道具体生产经营者之日起三年内起诉,但是不得超过知道自己有该病症之日起十年。《消费者诉讼法》第十三条亦由此规定。
如果消费者或其代表机构(消费者协会等)和生产经营者协商的,诉讼时效自动中断。《消费者诉讼法》第十四条对此也做出规定。
损害赔偿:
在谈论损害赔偿时,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i. 泰国法院判决的惩罚性赔偿相比西方国家法院尤其是美国法院所判决的惩罚赔偿要轻很多。《产品责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也只允许法院在很低的限度内裁量赔偿额度,最高额度为实际损害的两倍;
ii. 如果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者有如下行为的,法院可以判决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
a) 生产经营者明知该产品有缺陷;
b) 因为生产经营者的过失没有发现产品缺陷;
c) 生产经营者发现缺陷后没有采取合理补救措施;
iii. 精神损害难以用金钱衡量;
iv. 如果消费者因此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商法中的有关规定:
民商法第十一条在损害赔偿方面做出了补充。
对受损害一方的赔偿:
对于不当行为的赔偿,民商法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法院应该判决立即停止该行为并根据不当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以及可能造成的长期后果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任其造成的任何伤害。
自身过错:
如果是因为消费者的过错加重了损害程度,根据民商法第四百四十二条,赔偿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特别要注意主要责任出在哪一方。
受害人死后的赔偿:
消费者因为产品损害死亡的,民商法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赔偿责任方需要支付丧葬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同时被受害人抚养或赡养的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消费者诉讼法》:
适用:
本法适用于《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种购买商品与服务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立法目的:
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以更简单易行经济实惠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产品责任案件参与人:
《消费者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有权代理消费者就产品损害案件提起诉讼,并且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这对经济实力有限的消费者是十分有利的。但消费者要注意的是,消协的效率和其有限的资源成正比。
提起诉讼:
根据《消费者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口头或书面提起诉讼。口头起诉的,法院工作人员需要进行记录并让起诉人签名。 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案件实情与所受损害详情,所受损害详情可以在日后补足。
法院管辖:
管辖法院根据案件赔偿额而定:
请求赔偿额在300,000泰铢以下的,由地区基层法院管辖;
请求赔偿额在300,000泰铢以上的,由省级法院管辖;在曼谷起诉的,由曼谷三号民事法院管辖。
案件时长:
此类案件比普通民事案件耗时要少,一审审限一般为一年。如果法律适用有争议的,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消费者案件庭或地区上诉法院。
如果最高法院授权上诉法院,该授权应该提前做出且事实有争议、请求赔偿额在200,000泰铢以上的,上诉法院可以将审限延长到二至三年。
调解阶段:
在产品责任案件在开庭前会先进入庭前调解阶段,庭前调解由法庭调解员或法庭指定的调解员或当事双方共同指定的调解员主持。
不合理诉求:
如果法院认为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提交不合理起诉书、请求过度赔偿或是故意拖延诉讼期的行为,法院有权要求受害人支付全额或部分诉讼费,受害人不支付的,法院有权中止诉讼。
赔偿判决:
《消费者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法院需要将判决记录在案,在判决生效之后的十年内有权利进行再审。
泰国Dharmniti正义律师楼法律顾问汪心浩翻译
wangx@dlo.co.th